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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医事纠纷年(3)

2016-12-11 12:24:05      参与评论()人

直到清末新政,“在社会各阶层对中医的抱怨、不满,以及对国家介入的强烈呼吁声中,晚清的部分督抚终于有所行动,开始尝试考试医生”。这一进程在进入民国后得以持续,并使得医病纠纷在民国初年有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告医”。只要是病家对医生的诊疗不满或心怀疑虑,便有可能到警署予以控告。需要注意区分的是,明清时代一旦病家将医生控诉到官府,便意味着医病纠纷进入了司法程序,成为医讼;而在民国初年,由于专门的警政机构的普遍设立,特别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逐渐分离,使得病家的“告医”之举成为医病纠纷从民间解决转向司法解决的一种过渡状态。从国家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是医病纠纷由明清时期的“宗族(家族)组织、乡里组织或乡绅邻佑的调解”转变为民国初期警政机构的规训和惩罚。至于“告医”为什么没有在北洋时期大规模转变为“医讼”,作者的解释,一是“民众对法律诉讼仍显陌生和恐惧”,二则民国初期的法院建制“徒具其名”。唐仕春在《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一书中表示,“直至北洋时期结束,中国绝大多数的版图内,都没有建立专门的审判机关,只在省会、商埠及繁盛地方设立了少量的新式审判机关。因此,北洋时期已经达到司法专业化条件的区域十分狭小”。由此可见,龙伟没有搜集到1927年前的医讼案例不是偶然的。不过,也正如马金生所言,“民国初期病家的踊跃告医,在很大程度上实已为日后与医生对簿公堂播下了种子”。

事实上,与医讼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爆发式增长同步,各种民刑事案件也都呈现井喷的态势。时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的王用宾曾撰文对1930年代各地法院、检察院受理的民刑事案件进行统计,了解到1930年的民刑事案件总数分别为五万两千三百二十二件、六万四千六百六十七件,而1935年则分别达到十一万一千八百四十三件、十二万零六百四十六件,短短数年之间都几乎增加了一倍左右。时任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的焦易堂,针对最高法院所收刑事案件数量的变化,指出“刑事上之上诉件数几于无年不向上增加,尤以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更为突飞猛进,较诸十七年分(1928年),固已增至五倍强”。案件数量的高速增长,在王用宾看来,“主要与国民政府成立后所着手进行的地方法院普设、高等法院的增设以及法官训练数量的增长等一系列司法变革直接相关”。在传统时代,“州县衙门是帝国的基层法庭”;清末民初,国家也曾计划设立各级审判厅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但正如前文所述北洋时期的法院建制“徒具其名”。据统计,1926年县长兼理司法的县份占全国县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二,新式法院仅一百三十九所,“不过略资点缀而已”。自1928年起,全国各级法院的数量即呈稳步增长,1929年各地法院的总数比1926年增加了一倍有余,到1937年,县长兼理司法的比例由百分之九十二降至百分之四十八,未设法院的地方,一般也增设了独立审判处作为过渡。据研究,1937年全国各级法院、县司法公所和司法处共有一千二百九十所,是1926年的将近十倍,进步不可谓不速。与此同时,法官数量也迅速增长。1926年,全国受新式训练的法官人数不过一千二百余人,到1937年达到三千多人。时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的居正,在1936年不无欣喜地表示:“十年之间,视往者十五年之进步,已突过数倍。”显然,司法资源的迅猛扩充是与民刑事案件数量的突飞猛进呈正比例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