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会阻碍潜在的捐助者和废除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其馆藏管理的核心责任。但是,专业组织偶尔也会向像州立检察长这样的当局提出上诉。正如我们在伯克希尔博物馆争议案件中所看到的那样,它们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具有一定的制约权。
即使没有涉及外部法律的干预,排斥的威胁也可能与博物馆社区的有效克制紧密结合在一起。他们的领导者认为自己并不是博物馆社区的组成部分,更多是作为教育界的组成部分。他们认为艺术收藏的完整性是博物馆使命的根本。
近年来,出于各方原因,一些高校和机构都担着包括AAMD和AAM会责怪的风险(出售藏品):国家学院博物馆和学校(原国家设计学院)、兰道尔夫学院、特拉华州艺术博物馆、伯克郡博物馆,和最近才加入的拉塞尔大学。
部分缘由是出于缺乏真正的制裁,主要是因为目前的行为准则,虽然有着好的出发点,却没有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博物馆自认为处于被遗忘的边缘,无论是对其的自身把控,或是管理不完善。如果有另一种形式的消亡,那必将会考虑采取极端举措。像大学学府这样的机构,其艺术藏品是否完整、完善并不是他们追求的核心价值,更不会把这种完整性看作是其主要罪过。
这样的故事还会继续上演,而且随着制裁越来越不明显,对出售作品的抑制可能会削弱,就像公众生活中正在上演的不太合适的一些事情。
一种替代方法
这就是为什么我相信埃利斯法则(Ellis Rule)是一个明智的解决方案。
在我看来,这条法则不应该成为博物馆考虑出售的唯一条件。AAMD的警示性处方——一个博物馆只能在一个待售藏品不在其宗旨范围之内,才能考虑对其进行处理,理由包括或状况不佳,或是复制品等等——这些理由都是有说服力的并考虑周全的。但是,在得到出售藏品后资金用于购买或保存艺术以外的事项的许可。同时,还确保更多对于作品的保护和接近——如果这样做,会给任何所有的交易都会带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