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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手稿交易背后:物权和著作权分离引纠纷

2017-11-24 08:14:02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认为,可以通过一句话来简单理解物权和著作权的分离。“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物权法上是该‘作品载体’的主人,但是,他却不是该‘作品’的主人”。也就是说,对“作品载体”进行处分,比如对手稿这个物品进行买卖、运输等,是物权人的权利,而对手稿的内容进行发表、出版等,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展览权是归所有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在这一条规定中,确定了‘权不随物转’的原则,即物权和著作权分离,美术作品物权所有人不一定同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某些精美的手稿就是美术作品。‘权不随物转’原则同样适用于手稿。”周林表示。

于国富也表示,“除了享有作品的展览权以外,作品原件所有人无权代行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权利”。

  手稿进入市场前应该“做足功课”

除了手稿上物权与著作权的争议,手稿的内容,特别是名人信札的内容,有可能涉及有关当事人的个人或相关亲友的隐私或者名誉,公开拍卖势必将有关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因此,有关当事人可能就手稿的内容涉及其本人、家族或相关人的名誉而提出取消拍卖,甚至要求追究拍卖企业侵犯其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目前,我国尚无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此类行为作出具体限定。解决该冲突的原则是,手稿涉及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以保护人格权优先。”周林说。

比如,在杨绛诉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就支持了杨绛关于侵害隐私权的主张。一审后,败诉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按照《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物权人除享有作品的展览权外,其他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行使。在一般情况下,因手稿脱离著作权人控制,应视为已发表,印制图录以及拍卖手稿,不存在侵害作者发表权问题;但如果是信札手稿,信札脱离写信人后,信的内容只传达到收信人,尚不构成发表。因此,拍卖信札手稿时,除涉及复制权外,还有可能涉及发表权,需要格外注意。”周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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