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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县长搞承包制:养廉金也防不住贪(2)

2016-12-16 10:40:30    潇湘晨报  参与评论()人

临湘李知事如何会搭上性命想在一锤子买卖中挣足赚饱,大约也是为了钱财。民国时期县长的“承包体制”,也意味着一位县长上任、卸任,不仅全套班底随他同来同去,连办公用品也要自备,解职时财政收支也要全盘交代清楚。烦琐的移交手续一般需要数月甚至几年时间,这期间所需各项费用都要由县长个人承担。加上民国时期县长更换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办移交就成了一笔巨大的额外开支,远远超出县长所能承受的范围。

事实上,根本不会有县长自掏腰包来做这些事。就如1948年6月刘道本在《论改革中国目前行政之急务》中所言:“再廉洁的人员,他也得用不正常的方法去准备一笔移交费,这里面如果要研究贪污的问题,恐怕全国的官吏,最少百分之九十是犯法的,苦难的是地方人民”。

湘潭县长养廉金1948年有960万元

当年8月金圆券发行钱如废纸,只能改为按月发大米、布匹实物

民国的兵荒马乱,使官吏贪污舞弊、以权谋私的现象愈发膨胀。为此,国民政府也曾推行养廉金制度,意图惩治腐败,加大对公职人员的考核力度。

在中国的历史上,“养廉金”并不陌生。《宋史·职官志十二》载:“诸路职官,各有职田,所以养廉”。清代规定官吏于常俸以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银钱,叫养廉银;雍正以后,固定养廉银数额与正俸无异。养廉金超过正俸的时期也比比皆是。

1940年6月1日,国民政府命令各机关严惩贪污官吏,同时制定了《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暂行条例》和《公务员服务法》,要求公务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不得利用职务收取贿赂,接受地方官民招待或馈赠;不得享受其他不正当利益。

《条例》颁布后部分地区推行养廉金制度,试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944年3月,国民政府试行养廉金制,由省政府酌定全省各县县长每月养廉金额,按月发放。

县长养廉金到底有多少?《县长养廉办法》的支给标准为:一等二等县县长每月支养廉金法币4000元,三等四等县3500元,五等六等县3000元。后又改为:一等县县长月支养廉金3500元,二等县3000元,三等县2500元,四五六等县2000元。

根据1948年4月21至23日《湘潭民报》记载,湘潭县长养廉金,准自本年元月起,增为月支八十万元,款仍由各县第二预备金项下动支,查本年元至十二月,共应支九百六十万元。

不过这时钱基本快与废纸无异了,1948年6月起,公务人员月薪基本数就是100万元,工役基本数60万元。同年8月,金圆券发行,通货膨胀,物价暴涨,公务人员工薪收入无法维持生活。公务人员俸薪改为按月折发大米、布匹等实物。当时一般职员和中小学教员,月俸薪折发大米约6~10斗。

养廉金在当时并不是防惩贪污的根本办法,所以增加俸给也不可能最终达到养廉的目的,但作为防腐肃贪的一种手段,养廉金制在一定时期内还是发挥过一定作用。

本版顾问:陈先枢(省文史研究馆馆员)

(责任编辑:刘畅 CC002)
关键词:民国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