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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起诉江南,合理吗?(1)

2016-10-31 16:36:00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射雕英雄传》插图

《射雕英雄传》插图

郑熙青

金庸和江南这次对簿公堂,也算得上中国第一次因同人而起的侵权案件,无论如何都会引发学理和法律上的各种讨论和争议。

大约四五年前,我由于倾诉欲发作,在豆瓣写过一篇关于同人和版权相关的文章。文章里随口提了一句,《此间的少年》在正规出版社出版是不合规矩的,金庸没起诉江南纯粹是江南走了大运。于是,不出意外地,这两天,这篇传阅甚广的文章又被读者翻了出来。

并非一语成谶。该来的总会来的。

中国网络小说成型早期,对于“网络小说”概念的定义和对赛博空间的认知一样模糊。北大的邵燕君老师在《网络时代的文学引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出版)一书中提出,网络小说不是一个独立类型,也不是纸媒的类型小说搬到了网上,而是牵涉到媒介从纸媒到网络的转换过程,因此出现的新范畴。在21世纪最初几年则不然,当年的一些批评者坚持将网络文学视作具有文字上的统一特征的独立文类,“戏仿”“游戏性”“改编名著”“网络用语多”等都被视为网络文学的特征——然后在网络文学的发展中逐一被事实驳斥(参见欧阳友权编《网络文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如今看来,网络文学着实没有什么统一的文本特征,但的确,早期的中文网络文学中,出名早、阅众多实有些共性。比如说,当年的名作中,二次写作(即建立在他人已完成作品的人物和情节基础上的写作)的比例相当高。这一方面是因为早期网络文学总量不大,质量相对也没发展起来,相对吸引人的必然就是已经靠原作奠定读者群的二次写作文本。然而,网络文学发展到今天,神奇的是,二次写作的历史几乎完全消失了踪迹。很多在新世纪于网络上崭露头角的年轻作者,细细推就,都有在网络同人圈混迹的历史,而这些历史却往往鲜有人知。究其原因,在于中国网络小说在很长时间内都是线上发表,成为热门之后再线下正式出版,真正推向主流的过程。而二次写作,或者同人,则一方面因为受众狭窄,无法主流化,另一方面,它碍于版权,是一种不能进入正式出版的写作。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皆是如此。在网络文学早期的乱象中,确实也有进入正式纸媒出版的同人作品,但规模都不大。多次再版,还不断被影视化(虽然至今为止的版本还都算校园电影,并不营利)的《此间的少年》,也许真得算个异数。

华语互联网早期的名著,除了最早的痞子蔡等人,令人印象特别深刻的,也许就是今何在的《悟空传》和江南的《此间的少年》了。这两本书的共同特点,就是脱胎于广大读者的共同文化记忆,从早已经典化、大众化的文本中获得灵感,书写自己那些极易获得共鸣的故事。所有的二次写作都在一个巨大的文本间网络之中,不但与原文本产生关联,而且与原文本所派生出来的其他二次写作相关联,这些写作都必须在重复的基础上有所变化,在同与不同之间的对照之间获得火花和乐趣。《此间的少年》用了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其基本性格和人物关系,代入新的故事背景写作,就让读者在金庸和江南笔下人物处境、行为和性格的同与异之间理解时代背景的差异,观看江南本人对人物的阐释,以及他二次写作时的巧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