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联出版社辩称,出版社审查了作品来源,尽到了审查义务,其出版的图书均是傅雷的作品。同时,其出版的由高山汇编的《傅雷家书》在内容上与傅敏的图书有显著不同,有一半以上是新增加的内容,版本上具有独创性。两者版本都是汇编性作品,两部在分类选编等各方面不一样,都是享有汇编权的独立作品。因此,文联版本没有侵犯傅敏名称权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易导致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中国文联出版社与北京翰墨怡香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就文联版《傅雷家书》的出版发行事宜达成协议。2017年1月25日,文联版《傅雷家书》编者高山出具出版授权证明,授权北京翰墨怡香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文联出版社出版《傅雷家书》一书。高山所编《傅雷家书》主要参考资料出处为:网络、杂志以及其他已出版图书。文联出版社出版图书使用《傅雷家书》作为书名是因其作品的主体是傅雷的书信,案涉傅雷作品全部进入公版领域,文联版《傅雷家书》所涉内容均已进入公版领域。
经比对,傅敏版《傅雷家书》与文联版《傅雷家书》的作品均选取部分傅雷本人书信。文联版《傅雷家书》内容全部是傅雷所作,其中增添了一些傅雷关于生活的感悟、艺术的理解等方面的文章以及部分书信。文联版《傅雷家书》在涉案图书的封面、封底及书脊上均印刷了“傅雷家书”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敏版《傅雷家书》内容包含序言、后记以及傅雷及其家庭成员的书写的书信。文联版《傅雷家书》书信及文章选取的全部是傅雷所作,较傅敏版《傅雷家书》增添了傅雷关于生活的感悟、艺术的理解等方面的文章以及部分书信等新内容,图书的结构体例与傅敏版《傅雷家书》按照书写的年代分类亦不同,具有独创性。两个版本的《傅雷家书》都是独立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