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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如何学习韦伯?(2)

2016-12-11 12:24:04      参与评论()人

由反省而来的《德国基本法》并不是一般地重回自然法前提,为了避免1933年的灾难重现,它专设了一条“不可修改”的“人的尊严”的条款,并将它置于篇首第一条,凌驾于所有其他条款之上,即“人的尊严”具有绝对的、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人的尊严”的条款确保了每个个人的个人权利不受侵犯,无论国家处于什么状态,在每个人的自然权利面前,没有什么“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而对所有试图破坏宪法秩序的行为,德国人民享有“抵抗权”。甚至,针对纳粹夺权时期议会因软弱而溃败,以及人们因为服从而作恶的状况,基本法以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给出了议会代表与政党之间的道德性的规定,“议员……是自由的,他们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委托和指令的约束,只基于良心任职”,这个以康德哲学的风格来表述的条款,将个人在政治过程中的良知和道德责任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规定。

新德国就这样开始了。它建立在彻底的反省和清算之上。数千万大洪水的幸存者决绝地与之前的老德国告别,当1970年西德前总理勃兰特在华沙犹太隔离区起义纪念碑前作出那划时代的“华沙之跪”的时候,今天和过去完全分开了,道德,被今天的德国民族视为最重要的政治力量。1989年,柏林墙倒塌,民族统一在即,在两德统一之前,德国民族又发生了一场非常重要的讨论,由于过去那个统一的德国在历史上给德国民族带来的只是灾难,于是,“要不要统一”?“如何统一”?而更重要的则是,统一的德国该如何建立它的国家认同,如何避免曾经的民族主义灾难?德国知识分子创造了“宪法爱国主义”这一概念,它将对民主法治国这一信念的忠诚描述为“宪法爱国主义”,在这个意义上,爱国主义甚至不需要民族国家。哈贝马斯对此说道:“这种独一无二的爱国主义使我们没有疏离西方”,它是以忠诚于宪法的方式行使的爱国主义,这是由于“在德意志文化中,受普世宪法原则约束的信念是在奥斯维辛之后,以及通过奥斯维辛才形成的”。德国民族在奥斯维辛之后坚信,只有普世主义能够排除那种不同于其他秩序的特殊性,而德国历史上自以为骄傲的文化特殊主义,只是民族灾难的来源。

今天的德国,终于实现了他们作为世界历史民族的骄傲和当年的大德意志梦想,但这是在他们重返普遍历史之后由一个自由的德意志实现的。他们尊崇人的价值,确认道德本身就是最重要的政治力量;他们摒弃一切民族特殊主义,将宪法建立在普遍法则和普世价值之上。他们对自然权利的普遍观念甚至让默克尔在今年做出接纳数百万难民的决定,而整个德国也在很长的时间中积极地接纳和默许,只是,这个事件的后续变化充满了今天的时代特点,不在本文的范围之内了。

我们现在可以重返本书所给定的时段:1890-1920。德国现代历史上的所有教训和政治错误都集中在这一时段。德国历史之所以如此引发我们的共鸣,是因为它给出了一个与人们预期截然相反的现象,即大国崛起的结果却是民族的灾难。

虽然这是一系列缓慢变化的结果,但它并不妨碍政治落后所积累的问题在到达一定程度之后的突变和爆发。韦伯在1895年弗莱堡大学的就职演讲中,就曾预言了在俾斯麦的经济崛起之后,顽固地抗拒政治变革将导致灾难。他著名的关于德国民族的“政治不成熟”所指的正是这一点。他指责软弱的德国资产阶级没有能够随着自由经济的成长完成民主政治的变革,他的批判犹如当年马克思对德国资产阶级的批判,“既没有半点喀提林式的行动魄力,更没有丝毫强烈的民族激情”,而“这两者曾是法国大革命期间‘国民公会’的灵魂所在”,而这些人在韦伯的笔下,则成了“行尸走肉、坐失良机”的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