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文化频道综合】9月13日晚,据平安北京官方微博通报,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已于9月12日被刑拘。原因是从2012年4月开始到2016年8月,宋喆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已有。进过调查取证后,朝阳警方依法受理该案,并将宋喆等人依法刑事拘留。
另一边,马蓉王宝强离婚案还在进行,不过8月底刚刚进行的二次庭审中,马蓉一直坚称,不同意和王宝强离婚,称与王宝强还有感情。不少网友表示,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马蓉婚内出轨已经是事实,直到如今还在网络上骂王宝强,谎称与王宝强还有感情,一定是另有目的。
曾经有网友戏称马蓉是中国历史上唯一有可能取代潘金莲并且超越她的人,因为至少潘金莲没有动武大郎的烧饼。但是,你知道历史上真正的潘金莲是什么样的吗?
真实的武大郎与潘金莲的生活
潘金莲因《水浒》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到《金瓶梅》里,她更跃为“女一号”。按书中所写,她是所有女子中生的最美,也最擅风月的一个。《金瓶梅》这个书名,一说是“金色的瓶子里插着梅花”的意思,一说是由该书头三号女角(潘金莲、李瓶儿、庞春梅)的名字各取一字组成,显然后一说更为通顺。《水浒》里的潘金莲形象还比较单薄,《金瓶梅》里的潘金莲却是一个极其丰满、极其鲜活的艺术形象了。
那么,历史上的潘金莲和武大郎又是怎样的呢?真有其人么?还是完全是虚构的艺术形象?他们到底是什么关系?
据考证:大郎武植,系在山东清河县武家那村人。他自幼崇文尚武,才力超群,少年得志中了进士,在山东阳谷做了知县。资助过武大郎的一位同窗好友因怀才不遇,家境日渐贫寒。于是,千里迢迢来投武大郎欲谋一官半职,摆脱困境。开始,他受到盛情款待,可过了半年也没听其提及做官之事,他便认为“武大郎乃真忘恩负义之辈”,一气之下,不辞而别。在回家路上,他编写了许多谩骂讽刺武大郎的小故事、歇后语,见村贴村,逢店贴店,村村说唱,乡乡张贴,谣言惑众,极尽对武植恶意中伤污辱影诋毁之能事。另外,曾被武植治罪过的乡里恶少西门庆的助纣为虐,同流合污,于是沿途传遍了有关武大郎的粗俗之词,武清官的形象被毁于一旦。谁知,待他回到家中,武大郎早已派人送来了银钱,帮他修房盖屋,置买良田。这时,他才发现武大郎决非知恩不报,而是不搞以权谋私。他发疯似地返回去撕自己贴的纸条,但悔之晚矣,它们就像泼出去的水,再也收不回来。加上一些文人墨客借题发挥,因而谬种一传再传。
而县城东北的黄金庄,便是被武家后人称作“老祖奶奶”潘金莲的家乡。潘金莲并不是潘裁缝的女儿,而是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一位大家闺秀。她知书达理,和武大郎恩恩爱爱,白头到老,先后生下4个儿子。黄金庄正南1.5公里便是那武家村。
村上原有一座武大郎墓,墓志铭文称:“武公讳植字田岭,童时谓大郎,暮年尊曰四老。公之夫人潘氏,名门淑媛。公先祖居晋阳郡,系殷武丁后裔,后徙清河县孔宋庄(今武家那村)定居。公幼年殁父,与母相依,衣食难济。少时聪敏,崇文尚武,尤喜诗书,中年举进士,官拜七品,兴利除弊,清廉公明,乡民聚万民伞敬之。然悠悠岁月,历历沧桑,名节无端诋毁,古墓横遭毁劫,令良士贤妇饮恨九泉,痛惜斯哉。今修葺墓室,清源正名,告慰武公,以示后人,是为铭记焉。”从墓志来看,武植还是殷商王武丁之后,正经的王族子孙。1946年,从坟中还发现有一口楠木悬棺和两具骨骸。据三位参与挖坟的老人证实,从骨骸判断武大郎相当高大,推算生前少说也有1.78米。再者,若是卖烧饼的,哪有楠木悬棺和许多青砖垒墓!
武植的盟兄弟与西门庆狼狈为奸一丘之貉,恶毒毁谤武植与潘金莲,而施耐庵的后代则深明大义,引疚自责,竭力为武潘平反昭雪。施耐庵的后裔,河北威县的施胜辰赴武家那作画16幅并配诗文以道“施家欠债施家还”之歉疚。其中,武县令画像的配诗为:“杜撰水浒施耐庵,武潘无端蒙沉冤。施家文章施家画,贬褒迄今数百年。累世因缘今终报,正容重塑展人间。武氏祠堂断公案,施姓欠账施姓还。”潘金莲画像的配文曰:“余曾敬绘武潘正传十六幅,端悬于武氏祠壁为其平反冤假错案,一白天下。然九泉武潘不恕吾族先人《水浒传》中泼污之过,故唆使小鬼得遍姿去,余今重塑武潘正容,还其本来面目。愿乞武潘在天之灵宽恕。施氏焚香再拜。”
通奸的罪与罚
在众人眼中,西门庆与潘金莲成了“奸夫奸妇”的代名词,但尽管潘金莲的通奸故事已是家喻户晓,对这通奸故事背后的法律史知识,你却未必了解,也许还会误信传闻。
我们看小说、戏剧,总以为古代妇女与人通奸,会被判处什么“骑木驴”、“浸猪笼”之类的酷刑,其实这多出于民间小文人的杜撰。虽然个别地方确实发生过将奸夫奸妇“骑木驴”、“浸猪笼”的事情,但那不过是落后、封闭之地的私刑而已,既为主流社会所反对,也为法律所禁止;国家正刑中从来没有什么“骑木驴”、“浸猪笼”。根据《宋刑统》,“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通奸的男女将被判处一年半的徒刑,如果女方有丈夫,则徒二年。
但实际执行的处罚,还要更轻一些。因为宋朝创设“折杖法”,除了死刑之外,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在实际执行时均折成杖刑。根据宋朝“折杖法”,西门庆与潘金莲通奸,如果没有发生毒杀武大郞的情节,单按通奸罪量刑的话,二人会被判“徒二年”之刑,折脊杖十七,即打脊背各十七下就可释放了。
我们经常听人说,古时捉奸在床,当场杀死无罪。其实,这样的法律规定,只存在于秦汉—魏晋时期,又在元、明、清时恢复,但唐宋法律却无类似的规定。
宋朝法律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妇女与他人通奸,法院要不要立案,以妇女之丈夫的意见为准。从表面看,这一立法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却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益的保护,以免女性被外人控告犯奸。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属于亲告罪,受害人(丈夫)亲告乃论,政府与其他人都没有诉权。
元朝的律法规定,“诸夫获妻奸,妻拒捕,杀之无罪。……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并不坐。”明清刑律也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这样的立法,无异于赤裸裸鼓励亲夫将通奸的奸夫与奸妇一并杀死。
从中国历史看,通奸行为的罪罚演变呈现为一个U形轨迹:前期(秦汉—魏晋)重罪化,中期(唐宋)轻罪化,后期(元明清)又重罪化。相对而言,宋代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分,可以说是最为接近现代文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