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平实客观的新闻报道,特立斯在捍卫《纽约时报》监督权方面的描摹刻画可谓不遗余力。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为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堪称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式的判例,由此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事实上导致美国各新闻媒体在批评国家公职人员方面获得几乎不受限制的特权。1960年3月23日,《纽约时报》刊登一则广告,谴责南方几个地区对黑人平权运动的压制,并且指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执法不公。蒙市的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提起诉讼,认为广告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并要求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向他赔偿五十万美元。时报不服判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布伦南首席大法官认为:“阿拉巴马州宪法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存在缺陷,公共官员因公务行为受到批评,其针对批评所提起的诽谤诉讼中,州法院未能保护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言论和表达自由。”因此,“我们判决:本案被告沙利文提供的证据在宪法意义上不足以支持对其有利的判决”——这一判决,不仅适时挽救了《纽约时报》,还推动美国新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按照美国宪法,美国联邦政府立法权属于国会,执法权属于行政,司法权属于法院,这三者相互独立。如果政府要管制新闻,执法部门必须有法可依。在两百多年的美国历史上,美国联邦政府和新闻界的冲突持续不断,但始终处于下风,其关键的原因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存在。美国的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原因就在于全美百千种行业中,能得到宪法保护的只有新闻业——这一独特的地位也让记者成为制约和监督美国政府、保障民权的核心和中心力量。
《纽约时报》捍卫监督权还常常体现在抵御政府压力,对有关事件做持续跟进报道,如著名的五角大楼泄密案。1971年,《纽约时报》收到一份有关越南战争历史的美国国防部秘密文件的复印件,其全称为《关于越南问题的美国决策过程》。《纽约时报》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公众披露这份“五角大楼密件”,轰动全美。这份关于五角大楼文件的报道令时任总统尼克松陷入窘境。于是,尼克松以国家安全为名,要求《纽约时报》停止发布相关新闻, 但《纽约时报》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拒绝妥协,并与美国政府对簿公堂, 最终胜诉。时报所援引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全文是:“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陈情请愿申冤之权利。”其中,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内容,又被称为“言论自由条款”或“出版自由条款”。立国之初,杰斐逊便宣称报纸代表的就是言论自由。此后,霍姆斯大法官关于“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的说法,布兰代斯大法官关于“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的名言,在美国朝野渐成共识。其实究其根源,上述观点皆源自英国哲人约翰·弥尔顿和约翰·密尔的理论。弥尔顿认为,世上本无绝对真理,只有让不同意见争执冲突,彼此互补,部分真理才有发展为完全真理的可能。密尔则提出,一种言论如果有害,就需要更多的言论来校正、稀释、中和。这些思想,在《论出版自由》《论自由》等著作中都有精彩论述。
此外,对普通读者而言,除了时报的掌故轶事,本书的引人入胜之处还在于特立斯抖出一个鲜为人知的秘密:《纽约时报》与美国历任总统的关系都不太融洽(许多时候,总统邀请业主或主编共进晚餐不过是别有用心的“作秀”)。从老罗斯福到尼克松,对口无遮拦的《纽约时报》都素无好感;杜鲁门、艾森豪威尔、肯尼迪和约翰逊更明确宣称不支持所谓的“新闻自由”——事实上,美国政府在历史上曾两次借助法律手段正式要求限制新闻报道。1798年的《煽动叛乱法》在亚当斯总统当政时通过,该项法律针对的是反对派报纸,结果在1800年杰斐逊当选总统时宣告失效。1918年的《煽动叛乱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获得通过,以禁止针对美国政府或国会进行“不实的、诽谤性和恶意的报道”——因为“违宪”,这项法律在1921年也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