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文物法》于1982年11月19日颁布并施行,其后经过了四次修订。最近的一次仓促修订完成于2017年11月4日并发布施行。这次修订,作出了对6处条款的修改。
《文物法》将”文物“的概念分为两块,即“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包括:1、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2、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3、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由于《文物法》的表述有了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说法,这才使人们逐渐意识到,文物与古董其实是有区别的。
首先是涵盖的范围不同,文物包括可移动和不可移动,而古董一般都是可移动的;其次是文物一般需要官方认定,而古董并不需要官方认定;再次是收藏者即拥有者不同。文物由国家认定并收藏,古董由私人认可并收藏。
只有当私人拥有的古董具有了文物的“身价”,并被官方的文物部门所认可时,这个古董才会发生身份的改变,才会发生质的飞跃,完成从古董到文物的嬗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认证或认定,是古董成为文物的关键因素。
与《文物法》配套的法规是国务院于2003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后于2013年12月7日修改并施行。)
民间对“文物”一词的耳熟能详(不是概念,仅仅是字面),来自于改革开放后的首次“文物”拍卖。最早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会”,是1992年的北京国际艺术品拍卖会。由于大部分上拍的拍卖品由当时的国有文物商店提供,所以“文物艺术品”的概念就沿用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