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的罪与罚
在众人眼中,西门庆与潘金莲成了“奸夫奸妇”的代名词,但尽管潘金莲的通奸故事已是家喻户晓,对这通奸故事背后的法律史知识,你却未必了解,也许还会误信传闻。
我们看小说、戏剧,总以为古代妇女与人通奸,会被判处什么“骑木驴”、“浸猪笼”之类的酷刑,其实这多出于民间小文人的杜撰。虽然个别地方确实发生过将奸夫奸妇“骑木驴”、“浸猪笼”的事情,但那不过是落后、封闭之地的私刑而已,既为主流社会所反对,也为法律所禁止;国家正刑中从来没有什么“骑木驴”、“浸猪笼”。根据《宋刑统》,“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通奸的男女将被判处一年半的徒刑,如果女方有丈夫,则徒二年。
但实际执行的处罚,还要更轻一些。因为宋朝创设“折杖法”,除了死刑之外,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在实际执行时均折成杖刑。根据宋朝“折杖法”,西门庆与潘金莲通奸,如果没有发生毒杀武大郞的情节,单按通奸罪量刑的话,二人会被判“徒二年”之刑,折脊杖十七,即打脊背各十七下就可释放了。
我们经常听人说,古时捉奸在床,当场杀死无罪。其实,这样的法律规定,只存在于秦汉—魏晋时期,又在元、明、清时恢复,但唐宋法律却无类似的规定。
宋朝法律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妇女与他人通奸,法院要不要立案,以妇女之丈夫的意见为准。从表面看,这一立法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却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益的保护,以免女性被外人控告犯奸。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属于亲告罪,受害人(丈夫)亲告乃论,政府与其他人都没有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