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敏版《傅雷家书》内容包含序言、后记以及傅雷及其家庭成员的书写的书信。文联版《傅雷家书》书信及文章选取的全部是傅雷所作,较傅敏版《傅雷家书》增添了傅雷关于生活的感悟、艺术的理解等方面的文章以及部分书信等新内容,图书的结构体例与傅敏版《傅雷家书》按照书写的年代分类亦不同,具有独创性。两个版本的《傅雷家书》都是独立作品。
但是,傅敏版《傅雷家书》经过权利人近30年的宣传推广,在实体书店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上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和赞誉,存在数量庞大的阅读群体。傅敏版《傅雷家书》实体图书多次出版并上榜畅销书榜,在中国境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属于法律规定的“知名商品”。随着《傅雷家书》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傅雷家书”作为知名书信体图书名称也逐渐具备了区分同类作品的显著性。时至今日,傅敏版《傅雷家书》已在相关公众间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傅雷家书”作为图书名称亦同时与傅敏版《傅雷家书》作品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了法律规定的“特有名称”。
基于傅敏版《傅雷家书》图书具有极高知名度、作为图书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易造成与傅敏版《傅雷家书》图书之间产生混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文联版《傅雷家书》与傅敏版《傅雷家书》存在特定联系,在消费者购买及使用时产生其在阅读傅敏版《傅雷家书》的错误体验,故文联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