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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500年消防史:从禁中“门海”到民间水会

2017-12-28 16:29:02    北京日报  参与评论()人

二月街道挖沟 谨慎火烛

城市街道人烟稠密,防火要求更高。明代北京城东南有盔甲厂,在万历三十三年九月丙申,伴随着响彻云霄的一阵爆炸声,烧死数百人。天启五年六月初六日,城西南象来街的王恭厂发生爆炸,庭树尽毁,造成当时从阜成门至刑部街“亘四里,阔十三里,宇坍地塌,木石人禽,自天雨而下。屋以千数,人以百数,燔臭灰迷”,可见这次爆炸的危害程度之大。

为了应对时刻埋伏在身边的“定时炸弹”,明代北京有在农历二月挖沟的习俗。这一方面为了环境整治,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关键时期能够起到泄洪消防之用。此外,成化年间北京城中还在多处设立水关以备不时之需,这在《明会典》(卷二百,河渠五·桥梁)中有记载:成化十年令“京城水关去处,每座盖火铺一,设立通水器具于衙门,拨军二名看守”。此外,对于普通的居民,则要求每家每户都要在门前设置水缸和水桶,也要置办麻搭、钩索、水桶等灭火用具。《皇明条法事类纂》对于居民日常消防的规定十分严格,“昼则互相谨省,夜则提铃坐更,各要谨慎火烛。但遇大风,不许夤夜张灯烧纸,纵狂饮酒”。一旦出现火灾,要迅速报告各城兵马司;如果火势很大,各城兵马司督火甲、弓兵则要共同营救,不可借故推脱,否则一律治罪。

内城团防公所 防火防盗

京城地面辽阔,防火防盗之需求严峻。清咸丰十年八月奉旨成立了一个将上述职能合二为一的组织——内城团防公所。这个组织十分有成效,档案记载,团防公所建立之后“不但从无失事,即晚来奸匪亦无从混迹其间”。同治元年将公所裁撤了,但是“内城两年以来各铺户多有设立水火会捐置机筒、水龙等具,以备仓猝之需”。有关奏请称,如果因为裁撤团防之故也一并裁撤了水火会,当“民间遇有不戒于火,无从救护,贻害匪浅”。最后皇帝同意了这一奏请,下令“五城御史各按所管地址,准各该铺户旧照联络,仍留水火会器具以备不虞”。

团防公所是官商共建的组织,而这种将防火与“网格化”治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应该说不但是管理社会治安的利器,也基本消除了城中的每一处防火死角。

晚清民间水会 消防前身

鉴于城市消防的迫切性,晚清时民间消防组织水会诞生了。当时北京地区出现了多个水会组织,如长巷附近的公议水局、煤市街公义水局、正阳门治平水局、大栅栏义善水局、取灯胡同三善水会、火神庙附近同善水局、花儿市崇东水局等。光绪三十一年,北京众绅商上奏皇帝要求设立水会总分各局,以进一步完善水会日常工作的职责和规范。奏折中写道:“所有置办激桶水具各项经费,修盖房间并屡次办理消防诸节用款日繁,均经众商等捐资筹画,现已三年届满,颇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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