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化 > 中华文化新闻 > 正文

以刺猬的方式和勇气……追求正义(1)

2016-11-20 10:53:47      参与评论()人

罗纳德·德沃金的《刺猬的正义》(周望、徐宗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6月)第一句就是:“本书论证的是一个重大而古老的哲学命题:价值的统一性(the unity of value)。”他把这种价值的统一性看作是唯一最重要的事情。这就是刺猬——狐狸知道很多,而刺猬只知道一件最重要的事情。一元的、终极的、相信只要是真正的问题就必定有其正确答案的思维方式,这就是刺猬型的思想家。德沃金当然深知在一个奉行多元主义、凡事都希望能够左右逢源、以承认道德理想与原则的冲突不可避免来为各种行为辩护的时代,这只刺猬是如何的不受欢迎;他知道在这里这只“刺猬显得幼稚或夸夸其谈,甚至可能有点危险”。但是他迎难而上,“我试图对导致这些猜疑的流行态度和假定追根溯源”(第2页)。在他的研究中贯穿着一个基本信念:所有问题都必定有其正确答案,问题只在于我们是否有足够的勇气和运气去揭示它们。德沃金坚持认为任何声称合理的政治与道德理论都必须面对关于人的伦理和道德价值的统一性、客观性和尽可能全面的解释性等问题。

德沃金在该书中对理论概念、思维方式、各种冲突的观念进行了细致的分疏与辩难,雄辩地展示出哲学与政治理论思维如何在宏大而精密的自由平等主义思想体系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实,只要读过他的一些著作,都不难发现高度的抽象性、细致论证的建设性阐释和积极的实践关怀,是德沃金法学研究的一贯基本特征。德沃金所称之为“法律的一般性理论”的形成包括三个阶段:语义学阶段、法理学阶段和教义性阶段,最后是在裁判阶段发生影响(参见《身披法袍的正义》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在每个阶段中,概念分析、理论概括、价值评判等理论思维在极其复杂多样的层面上展开,在立论与驳论的错综交集中证成(justify)法律理论及法律解释。这样的思维过程同样表现在本书之中,但是由于本书论题涉及范围之广、各种观点汇聚之繁纷,使它的证成过程显得有点分散和布满枝蔓。或许可以说,在当代法学研究中,没有人比他更为强烈地把理论和终极性的理论关怀推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他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的“导论”中论述了法律与哲学理论之间存在的直接而且重要的联系,法律的一般理论总是从并不具有明显法律性质的哲学问题的各种有争议的立场开始。另外,德沃金在2000年的一场演讲(《我们的法官必须成为哲学家吗?他们能成为哲学家吗?》,中译本见《清华法学》第五辑,2005年)中指出,在许多法律判决的两难选择中需要作出决断的时候,问题的核心在于价值取向问题,但是,法官必须是、但也不可能是哲学家,如何解决这种两难选择?经过具体而深入的讨论之后,他认为法官应当意识到他们所使用的概念的复杂性,必须在这些用来表述宪法概念的相互竞争的原则中做出选择,并且为他们的选择做出解释。为此,德沃金说“我期待更多的哲学辩论,不是因为它能够消除或者减少争议,而是因为它使争议更值得尊敬,或至少是更有启发意义”。

通过回顾这些在以往他的著作中曾经表述过的重要观点,更能帮助我们理解《刺猬的正义》的理论思辨是其一生研究的总结与提炼。作为在德沃金去世前正式出版的最后一部著作,该书自有综合性的意义,从某种角度看正是对他平等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哲学总结。因此,该书中的重要论述都是从他之前的著述中发展而来,而且理所当然地是表述得更为成熟和明晰。比如,关于这只“刺猬”的“正义”问题,它建立在两个基本内核之上,即自由与平等;面对自由与平等的冲突难题,德沃金在坚信通过把自由理论镶嵌到更为一般性的政治道德之中,把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看作是相互关联、相互依赖的关系,就可以消弭两者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关系只能建立在元伦理学的层面上。在《至上的美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中,他主要从平等的资源分配、政治平等与自由主义共同体三方面开展讨论,论证正是人道主义理想的伦理价值观使自由与平等的统一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