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文化频道综合】名人难了身后事,对于季羡林先生也是如此。
“对这个案子,我希望能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提起诉讼也不是为了钱,而是希望这649件文物、字画发挥更大作用。”季羡林之子季承在提及获得广泛关注的“季羡林亿元遗产案”时如是说。27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开庭,据季承透露,这次也没有宣判。
那么,何为“季羡林亿元遗产案”?
梳理公开报道可知,2001年7月,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经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2002年3月1日以前由赠与人交付受赠与人;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季羡林离世后,其子季承起诉北京大学,并称,2008年12月季羡林曾书嘱“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里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前述珍贵文物、字画共649件。由于标的高达1亿元,此案又被称为“季羡林亿元遗产案”。
季承表示,不认可2001年签订协议的原因在于捐赠标的物不明,而且没有析产,其中50%应该是自己母亲的;另外,649件字画、文物中的32类72件文物,有明确协议是放在北大图书馆保管的。所以,季承认为,自己要求649件字画、文物全部归还是合理合法的。
季承也申明,自己一直不拒绝跟北大和解,提起诉讼也不是为了钱,而是希望这批字画、文物能够发挥更大作用,“我希望以此为基础筹措资金,联合北大成立季羡林基金会,设立‘季羡林奖’,完成父亲的心愿”。
季承的代理律师卞宜民则表示:“案由和原告身份都弄错了,季承是这批古籍文物的所有人,并非受托人,季承起诉的是原物返还,但法院却以季承是授权委托人身份,对委托事宜不明为由驳回起诉,黑白颠倒。”
对于季承的起诉,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季羡林先生的捐赠属于公益性质捐赠,不可撤销,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施委托事务,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故一审判决驳回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月6日,本案二审首次开庭,由于季承当庭要求北京大学提交由校方保管的重要证据,法庭宣布延期开庭。3月27日,季承参加本案二审的第二次开庭,他表示,父亲与北大之间的关系仅为“字画藏品暂存关系”,而并非捐赠。而北大则坚持诉争文物已完成了公益性捐赠,故捐赠不可撤销,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季羡林究竟捐给北大哪些物品?
根据起诉书显示,季羡林先生和北大曾签署过一份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共有649件物品。那么,这些物品具体是些啥呢?
季羡林弟子钱文忠曾说,季羡林收藏的字画价值是天文数字。其中他收藏的白石老人作品多且精,比如白石老人的整开巨幅豹子,偶一挂出,精彩流淌,满屋生辉,观者无不目瞪口呆。
钱文忠还曾分析过季老的藏品和财产,大致分成五部分:一、主要是1950年以前收藏的字画,这些字画以齐白石为下限,数量很大,名家聚集,触目皆是,若论价格,在今天是天文数字。这部分是有目录的,主要是季羡林已故的第一任秘书、追随先生半个世纪的李铮教授编订;二、其他珍藏版古籍、古墨、田黄、田白、白芙蓉、名人信札等,数量很大;三、历年来,季羡林朋友赠送的字画、艺术品,数量也很大,名家包括启功、范增、欧阳中石等;四、先生本人写的字、手稿,当然也有很高的价值;五、季羡林著作出版量很大,稿费数目也不小,当以百万元计,还有朋友馈赠,季羡林本人不经手。
钱文忠回忆说,季羡林对家人抠门,但对外人慷慨。他的独子读大学期间,他一个月只给儿子15元生活费。他不让人老洗衣服和被单,说老洗老洗,被单就是被你们洗坏的。拖地板不用自来水,竟然用湖水。钱文忠说,季羡林对外人、对社会捐款很大方,动辄就是数十万上百万元,保姆去读书也是他给钱。汇款单上还写上字:“这些钱助你读书,都是爬格子所得,都是干净的。”
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该案的审判长丁宇翔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正是由季承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并且,这种委托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概括委托,即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季羡林先生逝世后必然有很多生前以其名义开展的具体事务需要做后续处理,本案所涉捐赠事宜的后续处理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2008年12月6日的书嘱在尊重季羡林先生生前意愿处理其后续事务的范围内不宜终止。在此前提之下,就履行委托合同的后续事宜发生争议的,季承应有权提起诉讼。
捐赠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丁宇翔认为,本案所涉的捐赠协议为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本案捐赠协议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是成立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不涉及应该审批登记事项。故本案捐赠协议自成立时应为有效。
捐赠协议是否已经被撤销?
丁宇翔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即便是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销。
本案诉讼过程中,季承曾基于季羡林先生2008年12月6日全权委托的书嘱,主张撤销本案捐赠协议。一方面,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受托人,应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积极履约。在季羡林先生并无明确授权撤销捐赠协议的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应当积极履行捐赠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不是千方百计使其被撤销。另一方面,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自身权利的权利委托他人。本案中,季羡林先生自己尚无权撤销捐赠协议,因而就更不能授权他人撤销该捐赠协议。因此,季承也不能撤销本案捐赠协议。
根据查明的事实,2009年1月16日,北京大学部分领导看望季羡林先生时所提“您说捐,或者不捐,都听您的意见”实际是一种咨询行为,并非在法律意义上与季羡林先生商讨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对于一个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合同而言,要想合意解除,必须有合同双方明确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季羡林先生当时回答说“再考虑考虑”,这一回答只能表明季羡林先生对于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存在一定的犹豫,但直到先生逝世,都一直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捐赠协议。因此,本案捐赠协议并没有被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
公益捐赠缘何不能撤销?
对于很多人来说,公益捐赠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公益捐赠”为何物?为什么不能撤销?
“公益捐赠是相对于私益捐赠而言。后者是发生在两个个人之间,而前者则一种公益慈善行为,具有为社会谋求公共福祉的积极意义。”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说。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其属于公益捐赠出于三方面原因:从性质而言,北大属于非营利性的教学科研机构,承担着培育社会英才、促进科学文化繁荣的使命;第二,季羡林捐赠的物品包括苏东坡字画及古代的砚台等,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第三,捐赠时,双方在北大举行了捐赠仪式。季羡林在发言中表示,希望将这些物品还给国家和人民。
“公益捐赠不能撤销。不仅意味着季羡林方不能撤销,北大也不能撤销。”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孙若军表示,立法者经过反复论证做出这样的安排,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比如说,受赠方已经对受赠物做出安排,一撤销就打乱了原计划;再有就是防止有人利用公益的名义进行炒作。”
“当然,法律也规定例外情况。比如合同法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陈凯表示,解除合同的前提需双方协商一致,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