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7年路易十四视察生产挂毯的戈贝兰手工工场
法兰西以奢侈品生产而著称。然而,在这个奢侈品王国的历史上,禁奢法令屡见不鲜,并在启蒙时代引发了思想界的“奢侈之争”。如何理解禁止奢侈与追求奢侈品生产并存的历史?“奢侈之争”因何而起?意义何在?
源远流长的禁奢传统
在西方文明发展史上,对奢侈的批评与限制可谓传统悠久。古罗马时期,限制奢侈行为的专门法令便开始出现,如公元前215年颁布的《奥皮亚法》,恺撒统治时颁布的有关轿子、华服、珍珠使用的法令等。加冕为“罗马人的皇帝”的查理曼,承继了限制奢侈的罗马传统,于808年颁布法令,禁止所有人买卖价格超过20苏的加衬外套和超过10苏的不加衬外套。
12-13世纪,法国商业发展,城市中的有产者积累了财富,社会中的奢侈现象逐渐增多,限制奢侈的王室法令也随之出台。1294年,针对服装、饮食等领域的奢侈现象,法王菲利普四世颁布法令,加以明确限制。例如,在服装领域,该法令具体规定了大小贵族、教士每年可以拥有的长袍数量:公爵、伯爵、男爵可以有4件,骑士3件,高级教士2件,骑士侍从2件;资产者,无论男女都不得戴灰皮帽或是貂皮帽,金银或是钻石装饰的帽子同样不被允许。1485年,查理八世颁布敕令,禁止贵族以外的人穿着金丝锦缎,违者没收服装并处以罚金。该敕令指出王国中的一些人身着与其等级不符的金丝锦缎之类极其奢华的服装,对国家的公共生活造成了损害,此后只有贵族可以穿着金丝锦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