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梳理资料发现,学术期刊与同方知网一再提及的“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确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和2003年修改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出现过。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正了2000年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修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实际上,仍是承认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
然而到了2006年,这一规定发生了变化。当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掉了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
据此,中国文著协代理律师表示,学术期刊与同方知网的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适用的不应是2000年的司法解释,而是新的司法解释。
但在学术期刊和同方知网代理律师看来,新的司法解释出现,并不意味着按照之前司法解释进行的工作就此作废,“不能因为2006年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2006年之前上传的作品就必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