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监察委员会都做了哪些工作
五大成立了由十名委员组成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五大结束后,他们就战斗在不同的战线。中央监察委员会和随后成立的湖北、四川、满洲等省监察委员会在不同程度上履行了党章赋予它们的职责,开展了一定的工作。
在中央监察委员会诞生刚20天时,中共中央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就作出决议:开除党籍问题——由组织部通知监委开会。这也标志着中央监察委员会已经正式开始工作。
1927年9月,由程志筠、刘远翔、刘宗沛为委员、何若嘘为候补委员的中共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在成都成立。东北地区党组织也按照党的五大的规定,组建了东北地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10月24日,东北地区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会议根据党章规定,通过选举建立了由刘相益、王立功等任监察委员,张任光等任候补监察委员的中共满洲省监察委员会。
1927年12月14日,中共湖北省委召开扩大会议选举产生了由陈春和、陈国梁、关学参为监察委员,汪鄂门、万家才为候补监察委员的中共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陈春和担任省监察委员会书记。新成立的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很快就在改组党的组织、整顿党的纪律方面履行了职责。1928年1月6日,湖北监委发布湖北省委通告,明确提出了湖北省改组党组织的具体办法,还特别重视和强调了加强党的政治纪律问题。湖北省监委特别强调,对于贪污与临阵退缩分子,无条件开除党籍,遇必要时加以严厉地处罚。随后,省委和省监委又颁布了第十七号通告,对暴动中党员的纪律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为防止出现贪污、挥霍和滥用公款的情况,湖北省委和省监察委员会还分别在第3号和第10号省委通告中,制定、颁布了《各级党部经济整顿办法》和《关于省、市、区、县干部各级干部生活费的规定》,规范各级党组织对党费的使用,并严格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活费标准和待遇。按照通告规定,省委常委及秘书长生活费仅为30元,市、区、县委常委及书记生活费为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