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手稿市场的火爆带来了一连串问题。
“茅盾先生等名家书法艺术手稿的艺术性和收藏性固然很高,但这些名家或其继承人和社会公众其实是反对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炒作的。茅盾后人的此次维权,可以说代表着大部分名家及其后人著作权意识的提升和反对文物艺术品虚浮炒作的态度。”赵卫康说,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书法作品的构成条件给出明确的定义,因此,本案对于茅盾的这一文学评论作品手稿是否构成书法作品的认定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本该由茅盾先生或其继承人或相关杂志社保存的涉案手稿作品流落于民间的事实,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了遗失物,因此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也是事关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事关无数相似遭遇物件之物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自2011年7月启动以来,已经经历了将近六年,依旧没有出台。形成于2010年2月的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美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享有的原件展览权,在当前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高度发达且继续日新月异地发展的条件下,其与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之间的界限应当如何划定,也是茅盾手稿天价拍卖案提出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另外,名人手迹涉及物权,若手迹够得上作品,还涉及著作权。这场官司揭示出名人手迹在物权保护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制意识及管理缺位问题。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名人手稿的不法炒作?
赵卫康表示,一是作者应对手稿具有物权意识,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向出版社索回原稿,同时出版社或报刊杂志社应尽到对手稿妥善保管的责任,并及时返还给作者,从源头上避免不必要的物权纠纷;二是拍卖行业应尽快完善相关规则,加强拍卖流程的公开度及透明度,强化对虚假拍卖的惩治措施;三是对于善意拍卖公司而言,在物权流转复杂不清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与原作者沟通、协商,若原作者已去世,可与原作者的后人联系,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