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认定许麟庐生前所写遗嘱有效,判决遗产由许麟庐妻子王龄文继承。宣判后,许化夷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市高院经审理,以一审程序存在瑕疵、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6月3日,二中院第13法庭,被告的长子许化杰在法官允许下庭下发言
今年6月3日,历经了4年的遗产官司再次在二中院开庭,双方再次围绕遗嘱的真假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对照片进行鉴定的两名鉴定专家也到庭作证,二人对照片经复制、拷贝后是否会影响鉴定人对照片修改,鉴定人员如何鉴定照片未被修改等问题进行了当庭说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鉴于各方均确认本案诉争财产为七十二件名人字画作品及三把紫砂壶。这部分财产系许麟庐、王龄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财产中王龄文的财产份额扣除后,剩余部分为许麟庐遗产。
王龄文所提交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此外,王龄文与许麟庐共同生活七十余年,遗嘱内容系许麟庐将财产留给结发妻子,亦符合人之常情。
且经鉴定专家证明,涉案电子照片经多次复制、存储介质的变更,原始照片的内容是不会改变的,也不会对本案电子照片鉴定的结论产生影响。许化夷等人主张王龄文向法院提交的遗嘱系伪造,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许化夷、许化杰等人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许麟庐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