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归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按照英国1996年制定的《宝藏法》,任何在该宝藏出土地点所发现的其他物品——不论其由什么材料制作,都可以被划入“宝藏”之列。通常,这些宝藏最后会由大英博物馆或者当地博物馆收藏,只要博物馆按市场价格向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购买即可。法国: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咱们再来看看古代是怎么处理这个棘手问题的。唐:挖到文物需送官,可获一定报酬,也就是说,在唐朝时,如果在土地中发现古器、钟鼎之类的文物,要及时送交官府。不过,官府也不能白拿,要“酬直”,即按照文物的价值,支付一定的报酬。宋时对“文 物”归属的规定与唐时相类似,通俗的讲,如果从地里挖出文物就要送交官府,并可获得一定报酬。如果隐匿不报,将会被按盗窃罪减三等论罪,以发现人得到的“宿藏物”价值计赃。
明清:上交文物不奖励,不交要受杖责,如果明朝时的农民,在自己地里挖出了“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必须限期送交官府,否则就要受杖责。至于唐宋时期的“酬直”,就想也别想了。不仅如此,《大明律》还规定,“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也就是说,不仅挖出来的“文物”要及时上交,而且平常得到的“文物”也要交给官府,否则也要挨打。
民国:两人上交古物,获奖“平均月薪,虽然清律对百姓发现“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之后如何处置有着明确的说法,但实际上,官府对于一些并无“实际价值”的文物并不重视。比如发现敦煌藏经的王道士,屡次将经卷送交当地官府,并报告发现藏经之事,但并未获得重视,更不要谈王道士获得什么奖励了。
一般老百姓可能都会认为自家祖坟挖出来的宝贝理应归自己所有,其实这个理解是错误的。文物不同于一般的陪葬物品,它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其价值并不属于个人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关于这个问题谈谈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