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部门以没有公安部门的移交清单为由表示无法查阅被移交的古董去向。那么,公安部门所说的7300枚古钱币移交到陕西省文物商店后又是如何处理的?记者来到位于西安南大街的陕西省文物总店了解情况。
陕西省文物总店马经理:“税务上专门组织很多账都消了,所以就没办法查。”
由于无法提供相关的手续和凭证,文物部门无法查找。吴琪荣一家在咨询律师后提出疑问:警方当初出具的票据是暂存,之后就没有进一步的处理结果,对这批钱币和古董最后的去向他们也毫不知情。因此,2016年12月11日,他们聘请律师代理向西安市公安局提交了《申请书》,要求返还其“暂存”所有的古钱币和文物的要求,并做出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但公安局拒绝答复。
西安市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苗长青:“但暂存并不是一个最终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对这批暂存的古钱币和文物怎么处理,一直没有定论。”
那么,26年前,公民是否可以拥有和收藏文物,吴琪荣的收藏是否合法合规?26年前警方对吴琪荣开具的2张暂存单又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西安市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苗长青:“依据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购, 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是可以拥有文物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也就是说公民个人在当年是可以拥有文物的,只是不能私自交易。如果当事人当年对部分文物私自交易了,那是违法的,警方可以对涉案的文物进行处罚,但不应当扣押其他未涉案文物。另外从警方开具的罚款单据来看,当年处理的仅仅是行政处罚,并不是刑事侦查,也就是说当事人当年收藏文物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文物犯罪。否则,警方不会也不应当对当事人开具罚款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