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承律师:“季羡林给季承书写的: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全权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这个‘物’是物品的物,指物权、还有一个‘务’,任务的务。那么在本案中,原告拥有对涉案财产的全权处分权,还有本案的诉讼管理权。”
北京大学向法庭提交的关键证据是:2001年7月6日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2002年3月1日以前由赠与人交付受赠与人;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全部赠品移交完毕。强调,季羡林先生没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北大代理人:本案中的基本事实就是,北京大学是和季老之间签订有捐赠协议,并且本案所争议的这些物品都在捐赠协议范围内,由北京大学合法占有。因此,这些物品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北大,本案的原告是无权向北大主张返还的。
休庭期间,季承向媒体表示,他要求返还涉案物品的目的是想建基金会:“我现在先主张,把东西还给我,原物返还,就是你交给我,我有所有权,由我来处理,处理的办法之一就是设立一个基金,有一个季羡林奖,就象诺贝尔奖一样,诺贝尔有个将近委员会,有个诺贝尔奖,我们的奖是奖人文科学的。”季承表示完全不同意一审判决,要上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