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汪某看来,拍卖公司利用拍卖法中“不担保真伪”等条款,将大多数拍卖行变成了一个合法的销售假画、假艺术品的平台,这是书画市场乱象的根源。《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此条款本来是针对一些很难掌握真伪及品质的特定拍卖标的(如文物艺术品),很难要求拍卖人与委托人百分之百地为此承担责任,然而,已有业内人士指出,在现实中,此条款可能被一些人利用,作为“挡箭牌”,知假卖假。
拍卖预展现场
张某晔也提到了拍卖中的免责条款,他认为,如果这个条款能够修改,也许能够净化字画市场的环境。
负责该专案的遵义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刘晓渝表示,制贩假冒名家书画作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书画市场秩序,还破坏中国书画艺术品的国际声誉和形象。刘晓渝对媒体表示,“一方面要加强市场监管,对从业人员普遍进行法治教育;另一方面,建议对著作权法、拍卖法以及拍卖公司的相应行政法规,特别是拍卖公司关于拍卖作品的真实性方面的规定,要引进一些发达国家关于拍卖市场成熟的法律法规加以借鉴,来规范我国的拍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