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财产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数字藏品需要以数字艺术品作为铸币基础,诸如将一张图片或者一部音乐铸造成数字藏品。图片或音乐既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存在数字藏品财产权的问题。这两项权利甚至还会出现相互交织,难以分割的局面。
然而,两项权利却又存在根本区别:其一,权利设置的目的不同。数字藏品财产权与著作权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设计逻辑:数字藏品财产权围绕着对一个“特定物”的利用展开权利设计;而知识产权则基于抽象的非物质性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展开权利设计。其二,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不同。著作权基于创造而产生,并且有独创性要求;数字藏品则基于铸币而产生,用于铸币的艺术品并无独创性要求。其三,权利的要素不同,即权利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均不同。以图片类数字藏品为例,数字藏品财产权的客体是特定数字化图片(被存储在特定地址),而著作权的客体则系该图片中抽象出来的作品——即非物质性的信息。数字藏品财产权的主体是该数字藏品的所有者,其信息被记载于区块链账本中,著作权的主体则为该张图片的作者,两者并非同一主体,即使铸币人与作者为同一人,也是两个主体身份的竞合。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既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其中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为其著作人身权,另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财产权利内容。而数字藏品财产权仅作为一种财产权存在,并无人身权权利内容。数字藏品财产权与著作财产权内容也截然不同。数字藏品财产权包括密钥控制权、移转权、永久收益权、销毁权。
数字藏品财产权引发的版权变革
作品与数字藏品系保护文学艺术的两种范式,二者存在根本区别,但又存在内在联系,尤其是当数字藏品铸币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两种保护范式的内在关系,同样成为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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