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南怀瑾著作再版合同书》等18组新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南小舜依法成为涉案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同时认定郭姮妟有权授权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选集》。南小舜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提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彼时由于此案关键证据正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该院裁定本案中止再定。
“在第一个案子审理期间,父亲去银行继承爷爷的存款时发现,复旦出版社除2008年依《南怀瑾著作再版合同书》约定支付给南先生版权费外,2009年以后未再向南先生支付。”南品仁说。
2014年9月,南小舜将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版税等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该院立案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涉及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案件。不久前,其对此案作出宣判,认定南怀瑾先生依《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南怀瑾之子南小舜有权独立继承南怀瑾先生在大陆的遗产,包括著作财产权,驳回老古文化主张确认南怀瑾先生著作财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判决复旦大学出版社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136.39万元,驳回南小舜的其余诉讼请求。
由于南小舜已年过八旬,如今,作为南怀瑾嫡孙的南品仁替长辈在此事中“跑腿”。
对于判决结果,南品仁接受中新网独家采访时,除表达了对大部分判决结果的认可外,其还表示:“我们通过打官司维权,实在是无奈之举。我们南家子孙没有一人想把爷爷的遗产占为私有。南老师不仅仅是南家的,是天下人的,我们要回归他的本意,他的所有著作和传统文化的传承应该是天下人来传承。把南老师的著作权留下,可以弥补中国传统文化的断层,这是我们这一辈的义务。”(完)
鲁迅先生在《中国小说史略》中说《聊斋志异》是“专集之最有名者”。郭沫若先生为蒲氏故居题联,赞蒲氏著作“写鬼写妖高人一等,刺贪刺虐入木三分”。老舍也曾评价过蒲氏“鬼狐有性格,笑骂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