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的不当影响亦值得关注。发生在1796年的法国里昂信使案,被捕的5个人本来存在诸多疑点,但在审讯期间,公共舆论越来越激烈,对这些凶手竟敢在共和国的道路上武装抢劫,人们感到忧虑和愤慨,人们希望赶紧审讯他们,迅速惩罚歹徒。但是,调查真相的工作搞得越快,司法部门就越容易出错。同样的,在居斯塔夫案中,由于处在激愤中的舆论不理解为何经过15个月的调查,犯罪分子还未被逮捕,于是大声鼓噪,严厉地批评警察。这种情况下,警察对得到的一个口供,就非常愿意采纳,而宁愿不再核实,于是错误产生。当然,舆论及媒体的作用并非都是负面的,在德莱福斯案中,由于前期的审理一直秘密进行,后来错案得以纠正,很大程度却是由于媒体和舆论的强大压力。由于舆论的这种复杂性,就更需要司法机关客观中立地作出慎重的判断,避免受到误导。
要实现公正,应该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很多错案的发生,正是源于各种外部因素的不当干预,而司法权内在地要求中立、独立地作出裁断,不当的干预必然损害公正。利帕(CesareRipa)在《像章学》中说,正义的形象为蒙眼女性,蒙眼不是失明,而是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也就是说,进入法庭之前的一切事实、证据,法官不需做了解,诉讼双方的地位身份,法官也无需顾及,法官要做的,就是客观、中立地就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相关事实作出判断,不受到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唯有此,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