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卑、权重、厚赏”的理念,源自法家对监察官的职位设计,秦朝之后沿袭不替。汉朝的御史大夫秩二千石,而巡视地方的刺史仅为六百石;唐朝的御史大夫为正三品,巡视各道的监察御史仅为正八品;明清左右都御史为正二品,监察御史仅为从七品。历代监察官员都延续了“位卑权重”的特点,正是因为位卑,可以因弹劾之功获得厚赏,可以越级擢升,并且晋升空间极大,既可在监察系统内晋升,也可以转为其他系统的职官。“厚赏”成为对监察官的现实激励,促使其竭诚尽忠于本职。
监察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对实现良好的政治法律秩序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汉朝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清朝的“康乾盛世”,莫不以良好的监察制度作为保障;明朝阉党柄政、皇帝昏聩,却能享国二百七十余年,其中不乏众多监察官竭力维系之功。然而,监察制度不可能超越整个政治法律体制,在抗拒社会各方面压力的过程中,纵然好的制度也会发生蜕变,逐渐丧失最初设计的制度理念与功能。
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有三方面的力量会消解监察制度的理念和功能,促使其蜕变:
其一,皇权对监察制度有着构建之功,也有侵蚀的危险。以汉朝为代表的台谏分置监察体系,以唐朝为代表的台谏相辅监察体系,都对君主起到约束、规谏的作用,但约束最高权力的监察制度能否发挥功能,却深受君主个人的影响。在宋朝以后,随着君主集权的加强,监察体系的整体性价值在衰退,工具性价值却在上升。
其二,有效监察地方权力的前提是能够超越于其上,不被其所牵制,又能深入于其中,同时不陷入其利益格局。可是能做到超越于其上、又能深入其中,是非常难以把握的。汉朝设置部刺史监察巡察地方,最后演化成了地方官;唐朝设置按察使巡察地方,也渐渐地方化;明清两代的提刑按察使、总督、巡抚都是从监察官转化而成的地方官,都失去了中央监察地方的制度职能。可见,超越于其上,深入于其中,在制度上颇难把握。
其三,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及其附属的御史和谏官,本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涤荡吏治污弊、实现公正的政治法律秩序而设置,可是在复杂的政治权力环境中,少数监察官或依附权贵,或为利益所诱惑,制度虽称良善却难达预期。监察官的监察为历代所重,而监察者又须被监察,不免造成机构的重叠、国家治理成本的上升。
上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值得我们当今监察立法、构建监察体系借鉴;另一方面,古代监察制度的蜕变也值得注意,避免制度虽立,成效不彰。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