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名家手稿的管理意识不强,是当时出版界文化界普遍存在的状况。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收获》杂志自创刊就保持了将发表后的作家手稿交由作家本人的优良传统。执行主编程永新说,上世纪80年代自己初到《收获》时,就发现编辑部将刊用后的手稿寄还给作家。“那时我还不理解为什么要这么做。后来我想,是因为巴金他们知道手稿的重要性。这样良好的习惯一直保留着。”程永新说,当年大部分手稿遗失是因为社会的动荡,保护意识不是那么强。新时期以来作家保护手稿的意识已经非常强了。
二
第一次庭审后,杨韵听到有人评论,认为茅盾家属看到拍卖那么高,眼红了。她说:“我们沈家,无偿捐了成千上万的茅盾先生的珍贵手稿,我们要的是尊严,不希望看到恶意的炒作。”
令杨韵觉得可笑的是,第一次庭审时主要围绕着一个观点争议:茅盾先生这份手迹算不算美术作品,或者是书法作品。杨韵说,第一审对方律师出这个题目让她感到疑惑:“对方律师的意思是,如果不是书画作品,就不违反我们诉讼的很多内容。所以第一审让我们证明是书画作品。”
这一点难度非常大。
茅盾先生这份手迹算不算美术作品,或者是书法作品,其实并非问题的关键。
受理茅盾手稿一案的原告方律师赵卫康表示,据著作权法,手稿的物权应当归属于作者,作者过世,应当根据继承法由其继承人所继承。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档案局1992年联合发布的《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同约定者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原稿退还签收单应归档。
据查,茅盾作品发表时,《人民文学》时任主编是张天翼(在职时间1957年12月至1966年5月)。手稿是如何流向市场的,时代风云多变,已无法追究。在第三次庭审中,手稿卖家张晖的委托律师称,该手稿是张晖在2000年从徐州刘姓藏家处以38000元的价格购买,手稿来源并不存在违法之处。此番,该份手稿被一位岳姓先生竞拍购得。但因岳先生并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手稿在拍卖行保存了一段时间,又还给了张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