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巡按御史之外,明朝在永乐之后,又向地方派遣巡抚。巡抚的权限最初和巡按御史相近,都是监视地方官员,同时也有牵制巡按御史之意,防止其权力过大。起初,巡抚和巡按御史一样,都是朝廷派出,完成使命后随即返京,并不在地方常驻。但是,在嘉靖前后,巡抚逐步开始了地方化和制度化过程,巡抚逐步成为一省的行政首脑,各省都指挥司、按察司、布政司都受其节制。为防止巡抚权力过重,明廷又赋予巡按监督考核巡抚的权力。有关二者的权限,早在嘉靖初年,朝廷就作出详细的规定:
凡徭役、里甲、钱粮、驿传、仓廪、城池、堡隘、兵马、军饷,及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听巡抚处置。都布按三司、将处置缘由、备呈巡按知会。巡按御史出巡、据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纠正姦弊。不必另出已见、多立法例。其文科、武举、处决重辟、审录冤刑、参拨吏农、纪验功赏、係御史独专者、巡抚亦不得干预。
从官方的礼仪制度看,巡抚似乎比巡按要高。按照朝廷规定,双方在集体场合同时出现时,巡抚据首席,巡按当据副手:
凡在外抚、按官相接,巡抚望巡按,到仪门下轿马,巡按迎至后堂,巡抚坐上席,巡按前席隅坐。巡按望巡抚,前门下马,由偏门而入,巡按隅坐,巡抚坐前席。如遇会勘公事,巡抚正面居中坐,巡按正面隅坐。习仪、拜牌、祭丁及迎接诏敕等项,巡抚居左,巡按居右,巡按仍让巡抚于前。其巡按与提学、中差御史相接,如常处,照依进道先后次序。公会,须让巡按。
但是,如果考察巡按的权限,就不难发现,巡抚实际上很难在和巡按御史的较量中占上风的。因为巡抚负责的是地方具体的行政事务,而巡按御史有权对各省已行政务“据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纠正姦弊”。这就把巡抚置于巡按的监督范围之内。更重要是,巡按御史出巡,除了考察地方政务外,还负责“文科、武举、处决重辟、审录冤刑、参拨吏农、纪验功赏”,而且这些工作,按照明廷的规定,“系御史独专者,巡抚亦不得干预”。文武科举、司法案件都是地方核心事务。而参拨吏农、纪验功赏,更是关乎一省大小文武官员的前程。巡按御史把这些权力掌握在手中,自然具有凌驾于巡抚的资本,朝廷有关巡按巡抚的礼仪规定自然成了一纸空文。关于这一点及其衍生的有关流弊,嘉靖年间的胡世宁就已经提请朝廷注意。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