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在文物保护责任体系中区分行业监管责任,主要是文物行政部门并不能直接作用于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只能够通过监管的方式要求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履行修缮、看护等保护责任,督促文物属地政府切实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这也是行业监管责任的边界。文物行政部门从客观实际条件上无法承担文物保护的直接保护责任,只能履行对保护义务责任人履责的监管责任。在思陵事件中,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是督促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十三陵特区办严格履行保护文物的法定职责,而非直接看管陵区的每一个文物构件。
由此,文物保护的责任可细化为主体领导责任、主体保护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并分别对应不同的主体。进一步来说,在追究文物保护责任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法办理,既要让追责起到惩前毖后的威慑作用,也要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履职与失职一并问责,挫伤尽责履职者的工作积极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责任大小须与其实际能力相匹配,这是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任何人和机构都无法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责任。在思陵事件中,如果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对思陵烛台被盗承担失察责任,是否应当先考察现有的行业监管力量能否覆盖陵区的每一个文物构件呢?如果要求昌平区政府承担主体领导责任,是否应当通盘考虑十三陵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个区县级政府的职权能否全面覆盖,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是否及时到位?在追究十三陵特区办负责人责任的同时,是否也应当反思现有的保护力量能否保障陵区的看管全覆盖,究竟是有履职能力而疏于管理殆于履职,还是有心无力、无可奈何?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基础薄弱,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加之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实施的保障措施也不完善。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实际出发,全面改革现有文物保护体制、机制,加强文物保护法治建设,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文物保护三个责任的具体要求,健全落实责任的保障机制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