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知情权、赔偿权、投诉权、售后服务等权利在传统艺术品消费文化中都被“潜规则”剥夺了。
经营者义务的变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传统艺术品消费文化中,经营者基本是全面免责的,在“潜规则”艺术品消费文化中,经营者可以不披露真实信息、可以不明码标价,可以“一经售出,概不退货”,可以不开发票,可以嘲笑消费者不懂规矩,可以买假货不赔偿,可以以不合理的规定强词夺理,简言之,就是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法律环境的变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国家以法律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主要法律条款有: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苏联解体后,一些富豪在俄罗斯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积累了大量财富,他们曾被视为暴发户。但是随着财富日益增长,俄罗斯的超级富翁——现在仍被称为寡头——转向更“高大上”的追求,他们在慈善和文化事业上豪掷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