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珠宝公司有错
一审支持了珠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快递公司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珠宝公司交寄涉案钻戒后,犯罪分子通过拨打公司客服电话修改收货人电话及收货地址,骗取了该钻戒。邮寄服务合同中收货人地址及电话的修改属于重大变更,快递公司应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但该公司进行变更上述信息且在送货过程中未对收货人的身份进行审核、验证,其对钻戒的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故不应适用上述保价条款,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珠宝公司员工在与收货人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公开交流过程中,泄露了运单的物品详情、发货人电话、收货人电话及收货地址等重要信息,使犯罪分子获知了其实施诈骗所需要的信息。
同时,从快递行业的性质和保价目的来看,快递公司对不同价值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具有差别,对价值较高的物品通常会采取安全性更高的邮寄方式。快递公司要求邮寄超过两万元的贵重物品时应进行声明,珠宝公司未如实声明,导致快递公司未按物品实际价值采取与之相适应的邮寄方式。因此,珠宝公司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二审改判快递公司赔偿珠宝公司37380元。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