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认为,可以通过一句话来简单理解物权和著作权的分离。“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物权法上是该‘作品载体’的主人,但是,他却不是该‘作品’的主人”。也就是说,对“作品载体”进行处分,比如对手稿这个物品进行买卖、运输等,是物权人的权利,而对手稿的内容进行发表、出版等,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展览权是归所有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在这一条规定中,确定了‘权不随物转’的原则,即物权和著作权分离,美术作品物权所有人不一定同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某些精美的手稿就是美术作品。‘权不随物转’原则同样适用于手稿。”周林表示。
于国富也表示,“除了享有作品的展览权以外,作品原件所有人无权代行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权利”。
手稿进入市场前应该“做足功课”
除了手稿上物权与著作权的争议,手稿的内容,特别是名人信札的内容,有可能涉及有关当事人的个人或相关亲友的隐私或者名誉,公开拍卖势必将有关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因此,有关当事人可能就手稿的内容涉及其本人、家族或相关人的名誉而提出取消拍卖,甚至要求追究拍卖企业侵犯其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目前,我国尚无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此类行为作出具体限定。解决该冲突的原则是,手稿涉及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以保护人格权优先。”周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