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削、精简则例,以杜胥吏舞弊之门
冯桂芬指出,在当时官场中,存在着许多完全不合情理的规章制度,极大地影响行政效率,亟应废除。以吏部而言,对于官员丁忧服阕,按理说,只需稽核月日,看其何时丁忧即知其何时应当服阕,现在呢,不相信命官自己的说法,而要丁忧之人的里邻出具证明;对于本官身至之不信,仍待之置驿之文。
他举例说,他熟悉的一位官员刘文清服阕到京,命署缺,吏部竟以原籍文未到而驳之,这是典型的只信条文不信事实,真是岂有此理、竟有此事!一个人丁忧三年,回来复职,按理说,三年时间,一般不会骤然变老,一看就知,不会辨认不出来,何需验看,但是现在竟要验看。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怪事,就在于吏治腐败,胥吏以例治事,不看实情,“例之大纲,尚不失治天下宗旨,至于条目,愈勘愈细,其始若离若合,其继风马牛不相及,其终则郑声谵语,不知所云,遂于宗旨大相背谬,偶一道破,无不哑然失笑者”。
免除回避旧规,减少胥吏舞弊机会
官员任官回避本省,对于减少官员徇私机会或行政障碍,本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官员熟悉地方民情风俗,则构成很大障碍,这给胥吏蒙蔽官员、营私舞弊留下很大空间。
对此,冯桂芬提出免回避的主张。他说,三代之时,无论世家还是草泽,俱任于其国。汉代、唐代、宋代,官员也没有回避本省的规定,汉之朱买臣、元魏之毕安敬、唐之张汉周、宋之范仲淹,都在本郡担任行政长官。明代始有南北选之例,后遂定为回避本省,一直延续下来。
对于官员回避本省的一些理由,冯桂芬作了批驳。回避论说:“官于本地,关说之径路熟,恩怨之嫌疑多,囊橐之取携便而已。”冯桂芬认为,这一说法是片面的,“不知营私固易,举发亦倍易。阿比固多,责备亦倍多。祖宗邱墓之所在,子孙室家之所托,立身一败,万事瓦裂,非一官传舍之比,乡评之可畏甚于舆论。愚则以为官于本地,较之他乡倍宜自爱自重,亦人情也”。冯桂芬指出,回避的结果,增加了为官成本,加大了行政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