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奸受害者更大的凌辱来自社会的反复凌迟
数年前,李银河曾经讲“用身体伤害罪来代替强奸罪”,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实际上这是一个被断章取义的、来自福柯的观点,并不是一种对具体的司法实践罪名的挑战,而是试图消解文化构建意义上对性的归罪化。按照福柯的思路,强奸本来只是身体的暴力伤害,却被附加了太多的意义和传统。在他对性和权力的关系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历史上对性的管制,文化上把性描绘成污秽行为的过程,对于理解为什么性侵受害人更容易遭遇社会压力和污名化,以及驱散这种加诸在受害人身体上的耻感,是有帮助的。
在提到强奸时,往往包含着一种对受害人的蔑视,最终的结论,则常常会有意无意地落入对传统贞操情结的强调,文学作品里会用非常多描述物品的词,来形容一个被强奸的女性。“好好的一个女孩子,一辈子都被毁了。”强暴的伤害被定格为必然严重、而且无法挽回,这导致非常多的受害人,对自己的身体怀有巨大的耻感和罪感,认为自己被玷污、被损坏,之后难以再正常地回到正轨。
何春蕤有段话,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事实上,现今强暴带给女人伤害最深最广的倒不是其中的具体暴力,而是环绕强暴的情绪论述以及文化想象,所创造出来的那一个对性抱持戒慎及丑化态度的新文化。”——这种负面的态度,还影响到了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性侵预防教育。遭到性侵后的孩子,甚至连具体的疼痛部位都无法说出,只能含糊地表示“下面痛”,因为父母羞于对孩子教授这些“肮脏的性知识”。
事实上,当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都赞成一些或者大部分“强奸文化”的主要构成元素时,这个社会对女性和对强奸受害人都是不友好的。比如,当林奕含想到要用法律手段控告诱奸她的“补教名师”时,由于她没有足够的证据,担心会被法院认为是你情我愿而驳回。但是,由于台湾地区存在建立于以性为恶假设之上的“通奸罪”,一旦强奸诉讼不成功,强奸者的配偶可以马上以“通奸”起诉强奸受害人,而受害人之前提出的性行为证据或证词又会变成对付自己的法律武器。因此,强奸受害人如果拿不出受暴力胁迫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则往往会反过来被强奸者用法律手段再次进行侮辱。这就造成大量强奸受害者、特别是熟人强奸受害者忍气吞声,不站出来告发强奸者。台湾地区法律界的共识就是,“通奸罪”既违反人性,也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但每当有人要求废除时,总是有自诩为家庭守护者“民代”忙不迭跳出来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