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荒政侧重于对灾荒民众的临时性救助不同,围绕城市建立的官方救助以日常性的贫困救济和生活保障为重点,其救助对象涉及各种城市“贫民”和“穷民”。所谓“贫民”,包括资产微薄的坊郭下等主户和没有资产的客户等,他们生活艰难,而且很不稳定,“一日失业,则一日不食”,极易陷入破产困境;所谓“穷民”,包括老幼孤寡、疾病残废、流浪乞丐等,需要依靠救助才能生存。从救助类型来看,除了临时赈济,更主要的是预防性救助和补偿性救助。前者重在对各类贫穷群体的日常救济,以帮助他们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后者是对诸如贫困士人、宗室、老人、寡妇等特定群体的优待抚恤,以帮助他们稳定生活。就救助方式而言,则有无偿(免费发放钱米等)、有偿(平价或减价出售粮食等生活必需品)、收养(集中安置)、放免(减免税收和相关费用)、资助(针对特定情况的额外救助)等。
超越宗族视野:城市民间救助的活跃
民间救助是宋代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随着市民阶层的发展壮大和市民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而兴起的。
从救助活动主体来看,参与城市民间救助的涉及工商业者、官僚士人、佛道人员等众多社会群体。其中,官僚士人大多本着传统儒学所倡导的仁义思想和社会理想,将参与社会救助活动视为仁义的实践与推广。佛道人员均倡导慈善和救济思想,以此作为宗教修行的一种形式。事实上,当时官方创办的各种城市救助机构,有不少是交由佛道人员具体运作和管理的。相对而言,作为市民阶层主体的工商群体最值得关注。他们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各种社会救助,固然与传统施恩思想和官方政策鼓励有关,但更主要的是出于社会责任和义务意识。时人吴自牧《梦粱录》对南宋临安城富室的救济活动有具体介绍,其中提到,不少富室事先沿门察看穷困之家,到夜里“以碎金银或钱会插于门缝,以周其苦,俾侵晨展开户得之,如自天降”。这种救助行为显然已超越名利层面,而是基于社会责任意识的自觉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