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多年的讨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终于从3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电影产业的形式、规范及发展问题做了全面的规定。它指出,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举办或参加电影节展等活动,都应当符合《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对电影产业的支持、保障工作,都应达到《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要求。
《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是我国文化产业立法领域的一次“破冰”,它将电影产业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来。
如今的《电影产业促进法》,面向整个电影产业,简化立项手续,取消单片拍摄许可证,下放审查权限到地方,对于发行放映的各个环节有了更严厉的规范。其中关于扶植电影产业的措施,从财政、金融、教育以及公共基础服务建设等层面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创作自由” 第一次得到法律尊重
上海贯彻落实电影产业促进法座谈会现场
从1996年国务院颁布《电影管理条例》开始,电影的“有法可依”一直在路上。
上海电影家协会主席、导演张建亚还记得,自己的老前辈们,从谢晋、吴贻弓到俞本正,都在呼吁电影的立法,“说这是几代电影人的梦想,一点都不夸张。”
张建亚曾数次参与了关于电影立法的讨论和意见征询工作。他坦言,这个过程漫长而曲折,光是电影的定义,就反复商讨,难以达成共识,“好不容易确定了胶片作为拍摄载体这个标准,没过几年,胶片都淘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