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以涉案文物的文物等级标准对两名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不明显过轻,但两件文物价值累计已超过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在量刑幅度上可做偏重考虑;两名被告人有两次盗窃行为,手段具有破坏性,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大,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也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从一定程度上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又考虑到两名被告人均系盗窃初犯,最终决定对两名被告人宣告非监禁刑。另外,被告人李某发两次实施了盗窃的实行行为,辩护人提出李某发系从犯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李某发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较被告人王某宇轻,因此在量刑上对二人作出区分,以充分体现裁判的罪、责、刑相适应。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