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同一天,黎阳与任馨签订了《投资委托协议书》, 收取了任馨25万元投资款。12月28日, 黎阳向南京某书画公司财务人员陈戈转款40.6万元。据黎阳后来在庭审中陈述,这笔钱包括任馨的投资款25万元在内。
Part2 血本无归状告“中间人”
但任馨自从把25万元交到黎阳手里后,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内, 不但没有收到年收益20%至50%的回报,连本钱也没有收回来。
2016年10月9日, 任馨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黎阳,要求偿还投资本金及支付利润。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原告任馨声称,她按照与黎阳的约定,向其转款25万元,但黎阳收到款项后,没有向她支付收益,也没有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其“说明投资的全部情况”,导致她对投资的情况一无所知。 被告黎阳的上述违约行为,已导致《委托投资协议书》的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至法院。任馨当庭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自2016年10月9日起, 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5万元,支付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6年9月24日投资收益共87500元, 以及从2016年10月9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
被告黎阳在法庭上辩解, 签订投资委托协议书是事实, 收取25万元投资款也是事实,但作为“中间人”,他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购买了书画,并存放于南京某书画公司,这家公司现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立案侦查,本案并非原被告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涉及南京某书画公司,钱也转入了该公司,应由该公司给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