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3日夜间,姜某、张某等人如约来到大板镇。邹某接到张某的电话,得知张某等人快到大板镇的消息后,给曹某、王某打电话,通知二人开车到事先安排好的地点等待消息,曹、王二人迅速到达指定地点等待行动。张某、姜某等人到达大板镇后,在巴林右旗医院门口与邹某和李某商谈古董交易价钱,双方约定由买方先预付90万元钱,待买方与邹某拿着古董去往辽宁省鉴定古董为真后再付90万元。
双方谈完价钱后,张某带来的司机郝某开着车载着邹某、李某、张某等人去了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上石村。邹某按着事先设计好的步骤,把藏在王某车上的假古董拿走,王某电话通知曹某实施拦截。邹某与张某完成了交易,张某将钱交给了邹某,邹某把钱递给李某,李某拿着90万元现金先行离开。至此,一切都按着邹某设计好的情景顺利进行着。交易完,邹某、张某等人开车欲返回大板接姜某,等车开走没多长时间,曹某与其找的三人开着装有警灯的车辆出来拦截了郝某的车,邹某在车上大声喊“警察来了!”便拿着假古董下车借机逃跑了,张某也跟着下了车跑了,曹某等人佯装追捕邹某,与邹某碰面后佯装抓捕了邹某。张、郝二人发现邹某被警察抓了后因害怕就躲了起来。邹某让曹某将其车上的三个人送回大板,自己坐王某的车返回大板,曹某将其车上的三个人送回大板后,邹某让曹某去接了李某,邹、曹、王、李四人在大板镇南转盘处碰面后,给了曹某和李某每人1万元钱,后与王某开车返回了赤峰市,到赤峰市后,邹某给了王某4000元钱,要求其不要将此事告诉别人。
该案被害人姜某于2015年12月28日将案件报案至巴林右旗公安局,巴林右旗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6年1月4日立案进行侦查。邹某、王某分别于2016年2月25日、4月7日被抓获归案,曹某与李某于2016年3月7日到巴林右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4名被告人均犯了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曹某、李某、王某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至此,该案4名被告人均已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