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钱币法令》的规定,提洛同盟各盟邦只能使用雅典打造的钱币及阿提卡度量衡。雅典发行的钱币因此成为提洛同盟内部唯一的合法货币。同盟内便形成了单一的货币流通体系,任何非雅典钱币与度量衡都不得流通、使用。《钱币法令》规定提洛同盟城邦将其中至少一半重新熔为雅典钱币,并缴纳至少5%的手续费。《钱币法令》条款的推行,实际上将雅典钱币打造成了提洛同盟内唯一的合法货币,由此垄断了货币的发行权,其目的在于扩大雅典钱币的流通范围,在经济方面加大对盟邦的控制力度。根据史料分析,雅典钱币甚至可能一度出现了“溢价现象”,成为当时地中海世界的强势货币。同样,征收5%的手续费也使雅典进一步对其盟邦进行盘剥,推行《钱币法令》甚至可能成为雅典开辟财源的另一手段。
《钱币法令》的颁行,导致环爱琴海范围内的钱币发行业一度衰落。大部分城邦的钱币发行量急剧下降,部分城邦的钱币发行则完全停止。但实际上,根据现在考古发现,完全遵从《钱币法令》的城邦仍占少数,它们为凯克兰德斯群岛的提洛同盟成员、色雷斯的迪卡伊亚、马其顿的尼阿波利斯、加里亚的卡乌诺斯、阿拜杜斯、克洛芬、克尼多斯和优卑亚岛上诸邦,而短暂执行过《钱币法令》的雅典盟友则占大多数。部分盟友甚至完全无视《钱币法令》,这些城邦要么偷梁换柱,废止了本邦的银币发行,转而发行琥珀金币(《法令》中的措辞使用的是银币),如拉姆普萨库斯。而部分城邦并未舍弃本邦所使用的度量衡及币制,仍然在使用传统币制发行钱币,如列兹波岛上三邦。这些行动可视作暗中变相抵制《钱币法令》对本邦经济的干涉。这表明雅典的《钱币法令》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正如上文所言,雅典之所以能推行《钱币法令》,主要是由于雅典拥有强大的军事和经济实力。然而,《钱币法令》颁布时期,正是雅典实力遭受削弱的历史阶段。虽然学术界对于钱币法令的颁布时间仍有争议,但学术界一致认为,《钱币法令》的颁布时间应在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这一时期正是雅典财政力量遭到极大消耗,并且由于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全面爆发,其军事力量也遭受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