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在规范和激励上交文物行为的制度设计上,似应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二是确定获奖者资格的认定范畴、程序和办法;三是确定奖励标准,尤其要合理设定物质奖励与文物估价之间的比例关系;四是强调要对文物价值进行综合评估,既要考虑定量评估,即与上交文物相对应的市场价格区间参考值,更要组织定性评估,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合理区分文物等级,在统筹兼顾定量、定性两类评估意见(亦可确立两者权重)的基础上,做出奖励决定;五是确立奖励资金来源渠道和授奖流程,譬如可在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基金会下,由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汇流形成专项奖励基金,依照规定流程兑现奖励。
总之,在激励民众上交、捐献文物的问题上,首先要依法守德,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国有单位,都要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其次,迫切需要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现实,扭转以往重精神、轻物质的奖励模式,代之以两者并重、紧密结合的制度安排;第三,要在物质奖励的范畴、标准、资金渠道、实施程序等方面作出规范,以切实管用的新规,激励更多民众“献宝”事件不断涌现。(跃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