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起源》英文原版
译者注意到,为了驳斥永久版权的观点,反对者让辩论充满了文学色彩、极尽讽刺之能事,但是,他们诸多脱离市场的比喻却会导致一个论证上的逻辑问题:永久版权之争反映的是关于版权本质的分歧,显然,这是以版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如若反对者所言,没有什么普通法诉求(永久版权的立论在于其是一项普通法上的权利)可以提供给作者,作品应当像空气和水那样被自由地、普遍地使用,那么,版权就相当于是建立在公正和合乎道德、而不仅仅是先例(支持文学财产权的在先判例)的基础之上,此时,版权及相关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即使与图书出版商进行交易、出售自己精神产品的作者是品格低下的,这又与版权制度有什么关系呢?相反,在版权制度的激励下,图书贸易得到了精心地发展,这为当时的英国提供了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本积累。
在人类历史上,一些伟大的学者和天才留下了丰富多彩的文学艺术作品,他们的光辉形象很容易让后人产生“他们并不在意通过个人作品来获得经济利益”的认知,而实际上,这是毫无根据的,就以莎士比亚来说,他就非常关心自己的作品上演时剧场是否满座。不难看出,在那场有关作者和版权的斗争中,反对永久版权者将作者的形象人为地拔高了,因而遭致了许多人的批评:出于反对之目的而剥夺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创作成果所应享有的获取丰厚报酬的权利,由此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使得作者的身份神秘化。正因为如此,在18世纪很长一段时间里,多数法官仍然认为作者应当享有永久的普通法上的权利,一直到1842年出台《版权法案》(Copyright Act),“版权是否应为永久”才不再成为斗争的焦点。但颇有意味的是,这场斗争中发生了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变化:18世纪的时候,永久版权的拥护者是图书出版商,而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版商已经适应了这样的图书贸易、以及其中的既定利益,此时,反而是一些作者在继续主张他们应当享有永久版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