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是长谷部恭男追问“法律究竟是什么”的核心问题。第十章“法律与国家——何者优先?”专门探讨了这个问题。他首先区分了形式意义的宪法与实质意义的宪法的区别,说明“国家是法人”。那么,宪法由谁制定、如何制定呢?在澄清了“在宪法制定之前,‘国民’是否真的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概念问题之后,他认为“存在一个能够发挥功能的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在制定宪法时,就应该让有权者有直接表达意思的机会(国民投票)”(150页)。但是,马上就引出第十一章“为何采取多数决?”的问题。“多数决作为寻求正确答案的手段”,当然不会没有出差错的可能,因此如何防止多数决的错误?首先是权力分立,如设置违宪审查制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预先排除多数人的偏见;另外就是发挥处于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团体的作用,这是十九世纪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出的观点。有点出乎意料的是,长谷部恭男在这里笔锋一转,讲到了发生专制与一般众生的关系:“如果这个世界会产生专制,那么专制发生的背景特征是什么?我眼前所浮现的,是许许多多相似且平等的人,对自己微小且庸俗的快乐充满幻想,由于希望获得这种快乐而不眠不休奔波忙碌的光景。任何人都躲在自己的世界里,不和其他人的命运有任何瓜葛……”(176页)或许从这里应该想到的是,要回答“法律究竟是什么?”的问题还关系到“我们”究竟是什么。
最后一章回答全书开头提出的问题,人民“有遵从法律的义务吗”?他不同意苏格拉底接受雅典对他的死刑判决的理由(载于《克里同篇》),不同意的理由是,“仅仅因为长住在同一个国家,该国所定的法律不论多邪恶也都必须遵守吗?这真是岂有此理”(199页)。这可以看作是对“说吧,法律”的最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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