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皇权社会的儒家言说传统下,除了犯上作乱等“十恶不赦”大罪外,亲属犯法是需要匿罪容隐的。“亲亲相为隐”一直被标榜为儒家五伦之内血亲情理外扩为治法公领域层面的道德基础,与之相对的“大义灭亲”似乎就成了天然的“政治不正确”。因此回顾古代中国一位墨者父亲的杀子公案,尤其有意味。
山东滕州,滕州墨子纪念馆内的墨子画像。 东方IC 资料图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非墨者独有
墨家典外文献《吕氏春秋.去私》记载了一则巨子(亦称钜子)腹䵍“大义灭亲”的事例。
“墨者有钜子腹䵍,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䵍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䵍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巨子可谓公矣。(《吕氏春秋.去私》)”
先秦墨家由于高扬“兼爱”,而被孟子批判为“无父”、“禽兽”。相应地,“腹䵍杀子”,也被后世儒生用以支持墨家大公无私以至于缺乏五伦之内血亲伦理等观点。“腹䵍杀子”虽然归属墨学典外文献,非在《墨子》53篇和墨学十论义理之内,不过其所述墨者之法和墨家组织形态与墨学文本和墨家历史相符。因而,有必要再次探讨“辟墨”儒生所举证的“腹䵍杀子”,是否能坐实墨家蔑视人伦、冷酷无情、禽兽不如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