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子腹䵍坚持墨家法治主张,不出卖自己和墨家学派,是十分伟大的行为。若将“法”概念扩大为“义”,称为“大义灭亲”,再批“大义灭亲”中过分的内容,就存在概念偷换问题。腹䵍的做法顶多能称为墨家主张的“法无偏私”。 因为,墨家在儒家血亲情理之上,尚悬置一个高于五伦的transcendental principle,即行天下之大义的“兼爱”价值所在。
《圣经》中的“亚伯拉罕献以撒”可作比较
类似“腹䵍杀子”的情况也出现在神本宗教的伦理辩难问题中。基督教《圣经》文本中就包含不少“大义灭亲”的例子,如著名的“亚伯拉罕献以撒”,在此可以有个比较。
“这些事以后,上帝要试验亚伯拉罕,就呼叫他说:“亚伯拉罕!”他说:“我在这里。”上帝说:“你带着你的儿子,就是你独生的儿子,你所爱的以撒,往摩利亚地去,在我所要指示你的山上,把他献为燔祭。”亚伯拉罕清早起来,备上驴,带着两个仆人和他儿子以撒,也劈好了燔祭的柴,就起身往上帝所指示他的地方去了……
“亚伯拉罕就伸手拿刀,要杀他的儿子。耶和华的使者从天上呼叫他说:‘亚伯拉罕!亚伯拉罕!’他说:‘我在这里。’天使说:‘你不可在这童子身上下手,一点不可害他!现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因为你没有将你的儿子,就是你独生的儿子,留下不给我’……(《圣经.旧约.创世纪22:9-10》)”
神本宗教中,当血亲关系与宗教信仰相互抵触时,人对特定他者(上主)的委身似乎是绝对的,亦即这个绝对义务与伦理性的责任似乎不可通约。存在主义之父、神学家克尔凯郭尔在《恐惧与颤栗》中就暗示,亚伯拉罕作为信心之父,正是由于他以一种信仰的激情来完成对血亲关系的“无限的弃绝”,并且可以在置于道德两难的处境下把谋杀儿子的卑鄙行为变成上帝悦纳的献祭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