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论经典文献或者历代法条判例,既有包含“亲亲相隐”精神的容隐观,也不乏鼓励大义灭亲的因素(从经典文献,到法条判例,甚至民间的小说传奇,都有激赏“大义灭亲”的例子)。所以,问题的根源不是去分析哪种文化有没有血亲伦理,而是去分析该文化所保守的血亲伦理在何种处境和条件下,能够将之致以大义灭亲的地步——即在判断选择路径时,由血亲伦理出发的考量是第一位的,还是另有一个高于它的价值(行天下之大义的“兼爱”)在指导。
其实,“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并非墨者之法独有,相关论述在先秦传世文献及出土文献中多有记载,如:以公灭私,民其允怀(《尚书;周官》);大义灭亲(《左传;隐公四年》);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左传;僖公九年》);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公生明,偏生暗《荀子.不苟》。
若考察《墨子》文本,更会发现巨子“大义灭亲”的举动,似乎也构不成墨家“大公无私”的无血亲伦理的指控。《墨子》全书未见无私表述,倒是有“虽上世至圣必蓄私”“天下之利欢”(《墨子.辞过》)的记载。《墨子》全文除了使用“王公大人”一词外,“公”字仅出现一次——“举公义、辟私怨”(《墨子.尚贤》)。即公义应该取同自百姓,用于辟除人们的私怨。
“墨家巨子”杀子能说明墨家蔑视人伦、冷酷无情吗?
腹䵍的做法体现墨家的“法无偏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