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高度赞赏腹䵍杀子奉法的行为——“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巨子可谓公矣”(儿子是人们所珍爱的,忍心割舍自己所真爱的血缘亲情而去推行普天之下的大义,墨家巨子腹䵍可谓真正的“大公无私”)。那么,究竟该如何评价腹䵍违背血亲伦理的杀子举动呢?特别是在秦王应允特赦的情况下还如此行?
“子,人之所私也”,血亲情理是人人珍视的;但是“忍所私以行大义”以至杀子,那么被置于血亲情理之上的因素是什么?
从原典义理出发,当代新墨学认为:
第一,《墨子.尚同》篇说“信身从事”,墨家认为一个法律在君王自己也遵守之后,才会成为有效的法律。所以腹䵍的行私刑恰是行公义,而秦王的特赦恰是破坏公义;第二,墨家认为王公大人是“天下器”(《墨子.亲士》,必须守法,“以身戴行”,否则就不是兼王之道,不能“兴天下之利”。也就是说对于墨家而言,如果有什么价值置于血亲伦理之上,以至于违反亲亲相隐而大义灭亲,那就是“利爱”——即“兼爱”的最高原则。
若从孔子“杀身以成仁”,孟子的“舍身取义”视角去评价墨者的“大义灭亲”行为,十分容易出偏。按照儒家的推恩说,孔孟连自己的生命都不珍惜,又怎么会珍惜亲人的生命呢?没有亲情的百姓更不在话下。儒家阐释孔子《春秋》大义的《春秋三传》,全部有赞赏“大义灭亲”内容。而腹䵍儿子这个案子法律要惩治他儿子在前,秦王徇私情问巨子要不要对他儿子法外开恩在后。秦王违法要放过他儿子,他不接受罢了。
接受秦王罔法会导致什么后果呢?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接受特赦以后,墨家恐怕要臣服于秦王了。这对墨家的独立性是毁灭性打击。墨者可以个人身份任官,成为家臣(当时所有官员都是家臣身份),巨子则不能在该国不实行“墨者之法”的情况下任官。墨子不接受越国封地的时候就说:实行我的主张,我不要封地;不实行我的主张,我去任官是出卖了“义”——墨者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