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瑞之所以抖出舒兴阿与春福“换帖”,是因为他觉得舒兴阿偏袒春福,甚至直接入奏,讥讪二人为“朋党”。
须知,“结拜”与“结党”仅一步之遥,而后者是清代政治大忌。咸丰帝遂将舒兴阿“交部察议”。⑦
失去监督机制后,官员“换帖”秘事,多只能凭藉“案中案”挖掘。
如道光十四年(1834),湖南湘潭县丞胡潆称,湖广总督讷尔经额在某案审理中有意偏袒胡鏻等人,因为他在任湖南布政使期间(1822-1823)曾与盐道胡鏻“换帖”。⑧既然是哥们儿,当然要帮兄弟。
吏治败坏已极,竟有“官匪一家”
清代官员“换帖”结拜当然并非基于“义”,而是一己之私的利益交换。清廷管不住官员“换帖”结拜,吏治深受其害。
道、咸年间的舒兴阿、讷尔经额两案中,主审官与涉案者之间“换帖”结拜,偏袒自然是应有之义。
咸丰年间,户部钱法堂主事书年与炉头等人“换帖”宴会,致使钞务钱法弊窦丛生。⑨这种情况,在油水更多的盐务系统更是屡见不鲜。是故早在道光十年(1830),户部尚书王鼎在奏定《两淮盐务章程》中规定:“盐务之官,有与商人联姻、换帖者,俱令回避。”⑩
更有甚者,某些基层官员竟与贼匪“换帖”结拜,如咸丰四年(1854),河南候补道员张维翰:
“与因案脱逃、现充勇目之刘老长(即刘玉纪)换帖,希图保卫身家。怀庆告警,该员首先逃出,徙居刘玉纪所居之黄山洞,以致卫辉居民迁徙一空。”⑪
官、匪竟成一家。
注释
①《清高宗实录》卷820,乾隆三十三年十月壬午条。
②[唐]冯贽:《云仙杂记》,卷五•金兰簿,台湾商务印书馆,2013年。
③《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67页。
④《清高宗实录》卷903,乾隆三十七年二月癸巳条。
⑤《清高宗实录》卷1419,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癸未条。
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578-006。
⑦《清文宗实录》卷86,咸丰三年二月丙申条。
⑧《清宣宗实录》卷254,道光十四年七月乙酉条。
⑨《清文宗实录》卷105,咸丰三年九月甲辰条。
⑩《清宣宗实录》卷182,道光十年十二月乙巳条。
⑪《清文宗实录》卷149,咸丰四年十月壬戌条。